11330703738429831H/2023-154848
单位审核公开
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
金东司党〔2023〕14号
2023-10-11
主动公开
金东区司法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试行)
为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促进采购提质增效,强化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区司法局内部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二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确保质量,注重效益。
第三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组员,统一领导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负责审定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督导、检查各部门履行职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听取和审议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委托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要求安排专人负责与区财政采购监管部门协调、沟通,报批政府采购项目及管理维护政府采购云平台,汇总各科室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等。
第五条 各科室应建立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责任机制,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等环节,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
第六条 采购科室职责
(一)编制本科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负责本科室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办理中标人确认手续、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三)答复本科室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
(四)办理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局党组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三)负责局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办公设备维护服务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
(四)协助采购科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五)采购相关文件资料归档管理;
(六)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及采购前报告制度和预算报批制度,擅自自行采购的,不予支付款项。
第九条 编制下一年财政预算时,各科室需申报采购预算,办公室统一汇总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后交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及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财政审批。
第十条 本单位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金额达到区财政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的外,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各科室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及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事宜的采购方式。代理机构的选择由各科室按照择优原则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党组讨论确定。
第十二条 各科室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编制采购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
第十三条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各科室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应将合同文本报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由需求业务科室负责实施,验收工作至少由3人(含)以上参与(采购人不得参与验收,当需求业务科室验收人员不足时,可邀请其他科室参与验收,其他科室应当予以协助)。验收结束,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验收单作为报销附件留存。履约验收工作设置1名负责人(一般为需求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未按采购需求和合同要求提供货物、服务的,或未按约定完成工程的,按照具体原因分类处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采购需求和合同要求的,按实际完成量验收;因供应商责任无法完成采购要求和合同要求的,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款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或预支款项。装饰修缮等工程类及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需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十八条 办公室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不定期检查不同金额采购项目,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金华市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操作细则(试行)》及《金华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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