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序号 | 事项代码 | 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裁量基准来源 | 备注 |
1 | 330207006001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行政执法局 | ||
2 | 330207006002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行政执法局 | ||
3 | 330207001004 | 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生产空心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行政执法局 | ||
4 | 330207001005 | 对违法生产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行政执法局 | ||
5 | 330207001007 | 对违法销售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行政执法局 | ||
6 | 330207001008 | 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销售空心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行政执法局 | ||
7 | 330221052000 | 对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情形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事先报告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 第二十七条 | 暂无,省商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 | ||
8 | 330221051000 | 对企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水泥每吨一百元、袋装普通干混砂浆每吨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暂无,省商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 | ||
9 | 330221053000 | 对企业使用未经培训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暂无,省商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 | ||
10 | 330207073000 | 对违法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餐具或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行政执法局 | ||
11 | 330207064000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 | ||
12 | 330207061000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 第二十七条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 | ||
13 | 330207058000 |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 第二十六条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 | ||
14 | 330207065000 |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 第二十八条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 | ||
15 | 330207062000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 第二十七条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 | ||
16 | 330207066000 | 对未按照规定在食盐外包装上作出标识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 第十条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 | ||
17 | 330207071000 | 对食盐批发企业造成责任性脱销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 | ||
18 | 330207059000 |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 第二十六条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 | ||
19 | 330207061000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 | 第二十七条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 | ||
20 | 330207078000 | 对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移送有关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第五十条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行政执法局 | ||
21 | 330207007000 | 对违法隐瞒、 拒报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 第五十条 | 暂无,省经信厅正在修订中 |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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