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意见》和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金委办发〔2014〕68号)的要求,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金东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标准调整如下:
一、奖励原则及对象
按照“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对全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个人品牌调解室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 (非财政供养人员),予以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四种类型予以奖励:
1.简易矛盾纠纷:当事人在10人以下或涉案金额10万元(不含交通事故赔偿、民间借贷数额) 以下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100元;
2.疑难纠纷:当事人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10万元(不含交通事故赔偿、民间借贷数额)以上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500元;
3.复杂疑难纠纷:非正常死亡或者当事人20人以上或标的20万元(不含交通事故赔偿、民间借贷数额)以上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1000元;
4.重特大纠纷:对久拖未决、敏感性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经金东区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每件奖励3000-5000元。
各镇乡(街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的配套奖励办法。
三、奖励兑现
1.资金来源。矛盾纠纷调处奖励经费除省司法厅人民调解专项补助经费外,不足部分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2.兑现程序。矛盾纠纷调处实行月报制,各调委会在每月28日前将矛盾纠纷按照规定格式上报司法所,司法所会同乡镇调委会根据“以奖代补”政策予以审核,审核后上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应不定期对各调委会上报的矛盾纠纷进行抽查核实,确保矛盾纠纷调解的质量。
3.兑现时间。每季度兑现奖励一次,由区司法局将奖励款直接汇入人民调解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四、有关文书要求
1.简易矛盾纠纷(当事人5人以下及金额在1万元以下),必须在《人民调解简易纠纷登记簿》上登记,内容填写齐全。
2.简易矛盾纠纷(当事人5-10人及金额1-10万元)疑难纠纷、复杂疑难纠纷及重特大纠纷,必须做到一案一卷,按司法部下发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统一要求,各种调解文书制作及案卷装订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包括调查及协议履行完毕等),司法所做好台账资料的指导,并及时归档。
五、其他工作要求
1.全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统一上报区司法局审查汇总。区司法局应做好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定期举办村级调解主任业务培训。
2.各镇乡(街道) 调委会做好本辖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审核把关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享受的纠纷,每月组织召开村(居)、企事业单位调解主任例会。
3.凡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成功矛盾纠纷数的,除退还奖励外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因同一事由上访、反悔或提起诉讼的,不给予奖励。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 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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