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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必知!违法超限记录“浙里办”可一键查询

发布时间: 2023-12-18 16:07 信息来源: 浙里办 访问次数: 字体:[ ]

近日,浙江省某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在审核技术监控记录时发现了多辆货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

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有百害而无一利,不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会损害路面、桥梁等基础交通设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为此,“浙里办”上线了“浙路通”服务,方便货运企业和群众查询违法超限记录,具体使用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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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步骤

(一)单车查询违法记录

进入“浙路通”中的“违法超限查询”服务,可以输入道路运输证或车辆识别代号(车辆VIN码)验证,进行单车违法记录查询。

同时展示违法所在地的办理窗口信息,展示信息包含行政区域、办理窗口、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二)车辆所有人查询违法记录

输入车牌号码、道路运输证或车辆识别代号(车辆VIN码)及车辆所有人,点击查询,即可展示该所有人名下所有车辆的违法记录。

同时展示违法所在地的办理窗口信息,展示信息包含行政区域、办理窗口、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小知识:车辆VIN码指车辆识别代号。


处罚标准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货运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