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将执法信息予以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机构名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人民政府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诗翁东路28号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所在单位 | 队内职务或岗位 |
1 | 张雪频 | 女 | 岭下镇人民政府 | 队长 |
2 | 王 焰 | 男 | 岭下镇人民政府 | 教导员 |
3 | 姚 龙 | 男 | 岭下镇人民政府 | 常务副队长 |
4 | 曹俊峰 | 男 | 岭下镇人民政府 | 专职副队长、法制员 |
5 | 王跃军 | 男 | 岭下镇人民政府 | 副队长 |
6 | 方旭辉 | 男 | 新城市场监管所 | 副队长 |
7 | 沈垚 | 女 | 岭下镇人民政府 | 乡镇执法队员 |
8 | 胡婧婧 | 女 | 岭下镇人民政府 | 乡镇执法队员 |
9 | 陈方恺 | 男 | 岭下镇人民政府 | 乡镇执法队员 |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事先告知(符合听证程序的同时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金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五)投诉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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