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及《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予以公示。行政处罚事项和裁量基准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和裁量基准文件动态调整。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裁量基准来源 |
一、自然资源 | ||||||
1 | 33021506900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详细标准与事项代码330215041001或330215041002一致)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详细标准与事项代码330215041001或330215041002一致) | |||||
2 | 33021504100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村集体留用地公建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等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经当事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认为有必要从轻处罚并出具书面意见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集体讨论,可从轻处罚。 |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我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讨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
3 | 330215041002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9%以上10%(含10%)以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9%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10%以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村集体留用地公建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等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经当事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认为有必要从轻处罚并出具书面意见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集体讨论,可从轻处罚。 |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我局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讨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5%以下(含5%),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 ||||||
4 | 33021504000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5 | 330215040002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6 | 330215040003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内不拆除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不拆除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以上不拆除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7 | 330215073000 |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8 | 33021506700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 |||||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9 | 33021507200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 不予行政处罚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逾期10日内改正,且建设规模小于1000平方米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建设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改正的;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60日以上改正的;建设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330215070000 | 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 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经通知立即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其他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330215068000 |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设计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或施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设计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或施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设计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施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二、农业农村 | ||||||
12 | 330220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轻微违法尚未造成危害的 | 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拒不改正,倾倒或者堆放垃圾体积5立方米以下或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倾倒或者堆放垃圾体积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面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倾倒或者堆放垃圾体积20立方米以上或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3 | 33022004800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暂无 | |
14 | 330220520000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 | 暂无 | |
三、建设 | ||||||
15 | 330217216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本年内首次违法的 |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情节严重,本年内第2次违法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本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生活垃圾未分类数量每天1立方米以上的;造成环境污染等不良影响的;或拒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每次递增5万元;生活垃圾未分类数量每天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1立方米递增1万元;造成环境污染等不良影响的,在原档次上加罚5万元)。 | |||||
16 | 330217233000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但在处罚前能按规定的数额缴纳或达成缴纳协议的 | 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逾期不改正,处罚前仍拒绝缴纳的;5年内有本违法行为2次的 | 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对收费人员辱骂、恐吓、威胁;5年内有本违法行为3次及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
17 | 33021718200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堆放在对市容环境和交通影响较大场所的;本年内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单位在上述裁量基础上加处5000元-1万元的处罚(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 ||||||
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 | 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抛洒对市容环境和交通影响较大的;本年内有2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单位在上述裁量基础上加处5000元-1万元的处罚(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 ||||||
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 | 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堆放在对市容环境和交通影响较大场所的;本年内有2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单位在上述裁量基础上加处5000元-1万元的处罚(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 ||||||
18 | 330217157008 |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未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情节一般,本年内2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或本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330217157009 | 对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较轻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情节一般,本年内2次违法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或本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330217F64001 | (金华)对将室内、门前或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他人责任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一)将室内、门前或者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者他人责任区; | 零星垃圾扫入,能主动清理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 |
较多垃圾扫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200元的罚款 | |||||
21 | 330217F64002 | (金华)对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二)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 零星垃圾扫入,能主动清理 | 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 |
较多垃圾扫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处200元的罚款 | |||||
22 | 330217F62003 | (金华)对未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能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 / | 暂无 | |
23 | 330217E1400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
24 | 330217197006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的 |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情节一般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情节严重的 | 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25 | 330217197005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在法定幅度内,依据过罚相当原则予以裁量 |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26 | 330217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本年内首次违法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情节一般;或本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本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等) |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330217267000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下且的造成环境影响较轻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焚烧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造成环境影响较重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焚烧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8 | 330217138005 |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破坏城市绿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情节一般,破坏城市绿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破坏城市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9 | 330217171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以处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砍伐自己种植的树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树木价值1-2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砍伐园林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种植树木胸径为15厘米以下的3棵以下,或胸径为15厘米以上的1棵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树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砍伐园林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种植树木胸径为15厘米以下的4-8棵,或胸径为15厘米以上的2-3棵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对周边景观影响较大;本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拒不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 | 在原档次裁量基础上每样次加处0.5倍-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倍,不超过3万元) | |||||
30 | 330217F49000 | (金华)对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六)不得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 | 及时改正的 | 处5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31 | 330217F64003 | (金华)对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或水产品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三)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 | 屠宰家禽的; | 处300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屠宰家畜的 |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本年内二次及以上违法;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 处500元罚款 |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三)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 | 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本年内二次及以上违法;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330217F63000 | (金华)对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清除废弃物,未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体育场等举办商业、公益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清除废弃物,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 已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清除废弃物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的 | 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已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未清除废弃物造成危害后果一般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清除废弃物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四、生态环境 | ||||||
33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本年内首次违法的;或焚烧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本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焚烧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或焚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34 | 330216203000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弃留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可以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本年内首次违法的;倾倒或弃留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本年内第二次违法的;倾倒或弃留面积2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倾倒或弃留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330216227000 |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本年内首次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本年内第二次违法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水体污染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水体污染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的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个人垂钓的 | 按违法情节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36 | 330216282000 | 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下且的造成环境影响较轻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焚烧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造成环境影响较重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焚烧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五、消防 | ||||||
37 | 330295046001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含)以下,无法当场改正的; 2.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含)以下,无法当场改正的; | 单位:0.5万-1.5万 个人:100元-300元 | |||||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单位:1.5万-3.5万 个人:300元-400元 | |||||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单位:3.5万-5万 个人:500元 | |||||
38 | 330295022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暂无 | |
39 | 330295024001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
1.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在3个以上5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330295018000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限期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
1.逾期未改正的 2.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 |||||
41 | 330295060001 |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私拉电线长度小于2米的 | 处五十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
42 | 330295016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 | 暂无 | |
43 | 330295015000 | 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
1.房屋同时居住3人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1.房屋同时居住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1.房屋同时居住10人以上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44 | 330295034000 |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
1.房屋同时居住3人以下的。 | 单位:0.3万-0.9万 个人:500元-1500元 | |||||
1.房屋同时居住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单位:0.9万-2.1万 个人:1500元-3500元 | |||||
1.房屋同时居住10人以上的。 | 单位:2.1万-3万 个人:3500元-5000元 | |||||
45 | 330295062000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 | / | 暂无 | |
六、人防 | ||||||
46 | 330280001000 | 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地面民用建筑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 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不建或少建后,主动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 | 免予处罚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六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六十元以上七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七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不建或少建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八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
47 | 330280004006 | 对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 (五)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轻微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一般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较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至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四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特别严重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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