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35 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15号)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要求,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行政执法事项 | 法律依据 | 裁量标准 |
一、依法追究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的法律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轻处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小的,处2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处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处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重处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处10000元罚款。 |
二、依法追究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单位的法律责任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轻处罚】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较小的,处20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处罚】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较大的,处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从重处罚】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社会影响恶劣的,处10000元罚款。 |
三、依法追究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抚恤对象的法律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1. 故意骗取3次以上且涉及金额2万元以上; 2. 故意骗取2万以上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 阻碍执法人员执法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四、依法追究违反安置规定的单位的法律责任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1.限期:30个自然日内(含30个自然日); 2.逾期:超过限期的次日即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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