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区规范性文件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895273B/2023-156137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金区政办〔2023〕16号

  • 发布日期:

    2023-12-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1-2023-0003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3-12-07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08 08:45 信息来源: 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体:[ ]

意见征集>
政策解读>

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部门:

《金华市金东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金华市金东区劳动模范评选规定》(金区政〔2002〕31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金东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和规范区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职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全区上下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锚定“打造增长极、建设新中心”战略定位不动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区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

区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

区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区劳动模范15名左右,区模范集体5个左右。如提前或推迟举行,需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对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先进人物和集体,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即时授予区劳动模范或区模范集体称号。

二、评选条件

区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金东人文精神;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区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我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要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党政机关(含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推荐要从严审核。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签订集体合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本届评选期间内不参加评选。违反环境保护、保护耕地有关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区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订具体的评选条件。

三、评选程序

区劳动模范和区模范集体推荐评选,要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并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被推荐的区劳动模范须由所在单位群众民主推荐产生。履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委员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推荐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负责人须按隶属关系经区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公安、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签署意见,同时征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和法院、检察院意见。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审计等部门签署意见。

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审计等部门同意。

(二)初审把关。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区机关部门对推荐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推荐考察。推荐名单经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考察后,提交区劳动竞赛委员会联评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被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区级媒体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四)审议批准。经公示如无异议,推荐名单报区委、区政府审议批准。

(五)命名表彰。区劳动模范和区模范集体由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同时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

对获得金华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个人,区里同时授予“金东区劳动模范”称号。

四、奖励和待遇管理

对区劳动模范和区模范集体,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区劳动模范的奖励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核拨。

区劳动模范按规定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特殊困难补助等物质生活待遇。享受的待遇标准、所需费用、办理程序等按照国家、省、市、区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劳动模范可按规定参加疗(休)养和公务活动。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按出勤对待。

获得两个以上同类别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按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享受相应待遇,不重复享受。获得两个以上不同类别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除一次性荣誉奖励外,其他待遇不重复享受。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关心爱护劳动模范,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区委区政府将结合实际,根据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调整情况,制定提高和改善我区劳动模范相关规定。

五、日常工作管理

区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区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

区劳动竞赛委员会作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机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区级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全面负责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审核授予区劳动模范名单;2.研究制订全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3.研究决定全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4.研究部署全区劳动立功竞赛及其相关工作。

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总工会领导担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具体组织开展区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2.筹备召开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3.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区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接待和处理有关劳动模范问题的来信、来访;4.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5.宣传劳动模范先进事迹,搭建工作平台,发挥劳动模范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6.区劳动竞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受区委、区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委托,区总工会作为区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区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培养、宣传和服务职能。要建立健全评选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评选管理工作。建立区劳动模范动态情况报告制度。凡涉及劳动模范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院治疗、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及其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区总工会)备案。

区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劳动模范因工作调动人事隶属关系变化的,应执行当地或所在单位劳动模范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其他县(市、区)调入我区工作的县(市、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经确认后,其管理关系可按规定转入我区,按我区同类、同等级别劳动模范享受相关待遇。

六、荣誉称号的撤销

区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其区劳模称号,并收回证书、奖章:1.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2.受到刑事处罚的;3.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4.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5.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6.非法离境的;7.其他原因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区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1.劳动模范称号被撤销的;2.擅自离职、单位除名的;3.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撤销区劳动模范称号和终止享受区劳动模范待遇,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向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报区委、区政府审核批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金区政办〔2023〕16号.pdf


扫一扫手机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