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602550XG/2023-135598
江东镇
2023-02-03
主动公开
金华市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总结报告年度内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等内容。
行政执法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行政执法统计对象一般为已实施完毕或者办结的具体执法活动情况。
第五条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七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前,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公开主体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限期纠正,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一)未按本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的;
(二)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错误、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篡改、虚构行政执法数据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根据本机关具体行政执法职权,组织开展统计年报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模板)
江东镇2022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目 录
第一部分 江东镇2022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
第二部分 江东镇2022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行政执法实施数量(件) | ||||||||||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件数 | 罚没金额(万元) | 件数 | 件数 | 件数 | 件数 | 件数 | 件数 | 件数 |
0 | 0 | 43 | 45692 | 0 | 0 | 0 | 0 | 0 | 0 | 0 |
江东镇2022年度查处案件数共计43起,共计罚没款45692元。其中简易程序14起,共计罚没款670元。一般程序29起,共计罚没款450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