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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307522110T/2023-150038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3-03-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19))

发布时间: 2023-03-02 14:51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我局在2022年12月20日收到检测报告编号为NO:SPA202200329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区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检测报告编号为NO:SPA202200329的纯莲子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鸳鸯林酒业有限公司的纯莲子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绍兴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2023年1月2日,当事人共生产了6坛纯莲子酒(5kg/坛),成本为500元/坛,其中1坛在2020年3月份销售给金华市春然食品有限公司,价格为600元/坛。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中金华市春然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纯莲子酒被检测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酒类产品的酒精度指标属于可变项,除了食品原料和产品本身的影响以外,还与温度、光照等环境因素密切相关,也可能与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因此流通领域抽检的酒精度不符合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能直接做为食品生产企业的处罚依据,且当事人生产的纯莲子酒销售给金华市春然食品有限公司已达28个月,并且上述产品经过金华市春然食品有限公司分装进行销售。我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当事人的原材料仓库、生产车间、成品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因此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上述流通领域抽检的酒精度不符合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是由当事人造成。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销案。

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

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3年(14))

我局在2022年12月20日收到检测报告编号为NO:SPA202200329的不合格报告涉及我区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金华市鸳鸯林酒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鸳鸯林酒业有限公司的纯莲子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绍兴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防控情况

经查明,2023年1月2日,当事人共生产了6坛纯莲子酒(5kg/坛),成本为500元/坛,其中1坛在2020年3月份销售给金华市春然食品有限公司,价格为600元/坛。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中金华市春然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纯莲子酒被检测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酒类产品的酒精度指标属于可变项,除了食品原料和产品本身的影响以外,还与温度、光照等环境因素密切相关,也可能与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因此流通领域抽检的酒精度不符合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不能直接做为食品生产企业的处罚依据,且当事人生产的纯莲子酒销售给金华市春然食品有限公司已达28个月,并且上述产品经过金华市春然食品有限公司分装进行销售。我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当事人的原材料仓库、生产车间、成品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因此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上述流通领域抽检的酒精度不符合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是由当事人造成。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销案。

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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