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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307522110T/2023-151384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3-05-2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5-26 14:22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东市监企销告[2023]1号

金华新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306家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由我局立案调查的金华新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306家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相关案件,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对上述306家企业登记住址所在地现场检查,本局数据监测,以及对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供电部门协助调查等方式,证实上述306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童勐飞      

电话:0579-82178831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附件:1-8-3 告知书后附名单306.xls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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