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来自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的一份协查函,请求协助调查金华市某建材厂接受虚开发票的情况。协查函显示金华市某企业接受浙江某物流公司2017年11月开具的1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涉及金额198万。
税务检查人员发现,该建材厂为个人独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用石加工,检查人员在翻阅企业账簿资料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确实曾取得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已于2017年11月认证抵扣。在对该厂负责人黄某进行询问后,检查人员进一步得知,2017年时由于政策变化,该企业只能从外地购进矿石,再进一步加工成建筑用石材,从外地购进矿石时确实存在运输流程,但发票是负责运输的驾驶员开的。黄某本人并未前往实地核实过,认为只要有发票就行,也未注意开票单位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税务机关经检查,认定金华市某建材厂接受虚开的行为,应补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进行了罚款。根据有关规定,拟将金华市某建材厂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纳税信用等级降为D级。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金华市某建材厂一时糊涂上“黑名单”的案例给广大纳税人提醒:在向对方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发票的抬头是否与实际承运人一致,否则即使进行了真实的经营活动,也会被判定为接受虚开发票而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