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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28895273B/2023-153448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府办

  • 发文字号:

    金区政办〔2023〕10号

  • 发布日期:

    2023-07-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JDD01-2023-0001

  • 有效性:

    有效

  • 成文日期:

    2023-07-18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7-21 16:53 信息来源: 区府办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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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属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金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金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分配公开、公正、高效、合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58号)、《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保租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为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需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规范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资金来源

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指我区用于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中央、省、市、区级等各类补助资金。各乡镇(街道)应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的统筹力度,用于支持发展属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资金支持范围

为实现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善租赁住房环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等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相关的支出,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条件改善和监管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监测评价等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支出。

(一)非政府性投资的新建、改建和转化类项目。

新建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非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村集体的)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或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改建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或运营单位(非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将符合条件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住房集中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转化类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或运营单位通过利用已建成存量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对于非政府性投资的新建、改建和转化类项目,按照验收、认定并录入省保租房系统的可供出租宿舍套数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为1000元/套(已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原则上五年内不能退出。若有特殊情况需要退出,则按实际情况酌情退回补助资金,原则上按每年20%退回),主要通过“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保障,其中已享受过中央、省、市专项补助资金的将不再享受。   (二)村集体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村集体在尊重村民集体意愿,经各相关部门批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结合上级下达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项目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投资额的15%,上限为300万元。

(三)政府性投资的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住房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或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政府性投资的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住房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或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结合上级下达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项目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当年资金情况统筹安排,最高不超项目造价。

四、资金申报、拨付流程和使用范围

(一)申报要求

(1)申请主体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金东区范围内的;

(2)改建、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运营单位需提供申请当年项目投资投入情况等相关资料;

(3)已建成存量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经联合验收通过正式投入租赁运营管理的(出租率50%及以上);

(4)申请主体须承诺自持租赁,不得以租代售;

(5)不存在与住房租赁业务相关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中信访投诉、群访或群体性事件。

(二)拨付流程

区住建局、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任务数、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及产权人总体情况和上级下达的资金总额,依据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原则出具分配方案。利用“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补助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和拨付程序由住建局和经信局共同审核确认。

(三)使用范围

项目实施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及装修、装饰,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新购、维护、维修,家具(家电)等设施设备购置等有利于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条件的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五、绩效管理

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应当按照《浙江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办法(试行)》(浙建保〔2022〕5 号)相关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各乡镇(街道)按规定向区住建局、区财政局提供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等相关材料,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部门职责

区住建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计划编制。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及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跟踪问效,开展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收回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项目单位补助资金收支台账的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跟踪问效等具体工作。

七、本办法实施日期为2023年8月18日,2022年已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下载:

金区政办〔2023〕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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