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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38429831H/2023-153932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3-08-1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金金政复字第39号

发布时间: 2023-08-18 17:08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李某,汉族,2002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某路某小区某栋。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

法定代表人熊健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202251日收到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于同年520日收到补正材料,同年527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其于2021823日在某铝业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某某铝业”花费4.5元购买“锡纸盒”一份,发现该产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产品包装简单、无标签标识、无厂家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8产品信息8.28.3的要求,在使用时的健康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二是产品做工粗糙,边角锋利,易使人受伤,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4.2感官要求;三是商家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遂于202244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同年48日,被申请人回复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是涉案企业因查无下落于202171日被被申请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申请人无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申请人不予认可,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负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而被举报人因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却并不影响其继续违法经营(被举报商家于202171日已被列入异常,申请人823日仍能购买到产品)。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平台对商家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1《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和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拟证明申请人举报内容。证据2涉案商品照片及物流截图,拟证明商品样式及其购买事实证据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涉案商家已于202171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202244号在全国12315行政执法系统接到编号为133070300202204045977881x关于申请人的举报,称:本人于2021823日在拼多多店铺“某某铝业”,支付4.5元购买“烧烤锡箔纸”一份,商家电话:17769928686发现问题,特来举报,问题一,包装简单,无标签标识、无厂家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之产品信息要求,在使用时的健康安全存在重大隐患;问题二,产品做工粗糙,边角锋利,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4.2感官要求;问题三,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玻璃材料及制品 》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后经被申请人查实,涉案商家因查无下落已于202171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248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一、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被申请人将查无下落的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已完成法定职责。二、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如平台未履行义务,应当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进行举报投诉,由于拼多多平台不在我局管辖范围内,申请人应自行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涉案商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截图,拟证明被申请人已将涉案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823日在拼多多平台营业执照商户“某铝业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某某铝业”店铺购买锡纸盒一份认为购买到的锡纸盒存在无标签标识、无厂家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做工粗糙、边角锋利、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等问题,遂于20224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到商家营业执照所在地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经查实,涉案商家因查无下落已于202171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248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本案中,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涉案商家,被申请人于202171日将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因商家查无下落,被申请人不能立案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28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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