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3-153956
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
2023-08-21
主动公开
申请人:黄某元,男,汉族,1955年7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镇某街某号。
法定代表人:楼某颖,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塘法处〔2022〕3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9月15日收到复议申请,2022年9月22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作出的塘法处〔2022〕3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按拆迁协议履行归还90平方宅基地。
申请人称,其于2018年6月9日与某镇原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某村危旧房拆除协议》,协议中约定给予申请人90平方米新批宅基地。拆除的房屋构成分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1992年前因当时拓宽道路拆除的申请人家原厨房和猪栏(拆除前时任村支书记和村委承诺申请人造新房批地基时补还,当时1992年前房子均未办证)。
因村换届原某村一、某村二、某村三、某村四、中某村合并为某村,合并后申请人多次要求新一届村委按拆除协议解决宅基地问题未果。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上访至金东区信访局,塘雅镇在信访回复中回复:因目前建房用地紧张,待腾出建房用地后凭协议批宅基地建房。2021年12月25日村上通知本人提供相关资料可进行批基建宅。相关资料提供完毕,并按流程签字盖章结束,新一届村委又以协议存在问题为由,不通知本人抽签选地基。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再次上访金东区信访局要求本届村委、镇政府按协议履行,给予批基建房。2022年9月9日金东区塘雅镇回复只允许审批29.9平方米建房限额。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名下父母房子23.8平方米,因与弟弟家住房连体。当时村委未拆除但早归集体所有。协议中规定拆除相关工作由村委负责。新一届村委、镇政府为何未调查和向老一届村书记问询,草率回复23.8平方米未拆除不能作为本次新批宅基地抵消平方。还有1992年前因村里拓宽道路拆除的厨房、猪栏。此次本届村委干部实地查看及向原某村干部调查确有拆除因村上道路拓宽拆除本人的厨房、猪栏之事,回复中也未抵扣新批宅基地平方,而是回复只允许批29.9平方限额。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2、塘法处〔2022〕3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存在被复议的行政行为。
证据3、《父母房产分割协议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申请人与哥哥、弟弟协商一致将父母生前留下的23.8平方米房屋产权归黄某元所有。
证据4、《某村危旧房拆除协议》复印件1份,拟证明塘雅镇原某村村委与申请人签订协议。
证据5、时任村干部出具《证明》复印件1份,拟证明因早年村庄道路拓宽拆除申请人家厨房和猪栏,原村委承诺申请人建造新房时归还其40平米。
证据6、建房申请材料及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申请人向村委会申请批基建房,以及村委会会议通过。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所作塘法处〔2022〕3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理由一、2018年某村农房改造工作中由村集体拆除了申请人房屋53.72平方米,实际只拆除有证面积29.92平方米,申请人本人的土地证为金县12集建(1992)字第1727号;理由二、申请人反映的另外23.8平方米面积是其父亲黄某福(已故)的老房,现场查看并未拆除,黄某福老房的土地证为金县12集建(1992)字第1765号;理由三、原某村危旧房拆除协议第二条约定,申请人户需在符合“一户一宅”、村庄规划等上级部门建房政策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用原旧房占地面积抵消新批宅基地面积;理由四、申请人非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由五、金东区农民建房政策规定,对拥有合法产权的非集体组织成员,不得单独立户审批村民建房,因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和村庄整治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和公寓安置,也可以按合法用地面积宅基地安置,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因此申请人只允许审批拆除的有证面积29.92平方米的建房限额。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编号为1757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1765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申请人及其父亲名下房屋面积。
证据2、申请人父亲黄某福名下房屋现场照片复印件3张,拟证明该房屋未拆除。
证据3、申请人与原某村签订的《某村危旧房拆除协议》复印件1份,拟证明申请人户需在符合“一户一宅”、村庄规划等政策规定条件下,才可以用原旧房占地面积抵消新批宅基地面积。
证据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申请人户籍不在某村,非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某村村委在落实区、镇两级城镇整治工作要求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签订了《某村危旧房拆除协议》(下称《协议》),约定申请人的房屋(占地29.92平方米)、申请人父亲黄某福名下房屋(占地23.8平方米)交由原某村村委拆除,外加早年已拆除的申请人所有的厨房和猪栏40平方米,申请人可以用旧房占地面积90平方米抵消新批宅基地。2020年12月,申请人向合并后的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批基建房,最终没能获得审批。申请人向区信访局信访,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作出了塘法处〔2022〕3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允许审批申请人户占地29.9平方米的建房限额。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除去29.92平方米以外的旧房合法用地面积是多少?
2018年签订的《协议》,约定申请人的房屋与黄某福名下房屋交由原某村村委拆除,拆除后地基收归村集体,相应面积(53.72平方米)可用于新批宅基地。基于信赖利益保护以及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未履行《协议》中交房给村委会义务的情况下,23.8平方米的房屋属于申请人的合法面积,但前提是申请人在签署协议前已经合法取得了黄某福房屋的权属。被申请人在没有核实申请人是否已取得黄某福房屋权属的情况下,以23.8平方米房屋未实际拆除为由而否定该部分为申请人的合法用地面积,属事实不清。
另外,关于《协议》中约定早年已拆除的申请人所有的厨房和猪栏40平方米是否为合法面积的问题。该面积的约定是基于原某村村委采信了黄某秀等3名老村干部出具的证明,但根据现场丈量查看,该40平方米面积不实,被申请人应当结合历史资料、周边村民证言,计算出尽可能准确的厨房和猪栏面积,考虑到我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1993年11月1日才实施的,之前建设的农村住房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计算出的厨房和猪栏面积应当作为申请人的合法面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塘法处〔2022〕3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塘法处〔2022〕3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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