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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38429831H/2023-153958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3-08-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金金政复字第94号

发布时间: 2023-08-21 09:14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钱某,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镇某村某路某号。

被申请人:金东区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镇某大道某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锋,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孝法处〔2022〕2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于同年10月8日收到补正材料,2022年1013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其为孝顺镇某村村民,在2019年通过抽签得到120平米宅基地,2019年4月18日向村里交了宅基地押金36000元,2019年5月村里作出收回宅基地决定,2021年9月兰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撤销金华市金东区新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收回钱某宅基地的处置决定,后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但现被申请人仍阻止申请人平整土地。后申请人信访,被申请人回复如下:经调查,你户现有家庭人口3人(妻柯某、子钱某楠),名下无房,沈某英(钱某母亲)户现有家庭人口1人,郑某玉(钱某奶奶)户现有家庭人口1人,现共有村集体性质房屋2宗,分别为新房90平方米(2015年新建,属村预安排),老房120平方米。根据《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金区政办【2021】44号)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五)依法审批。必须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农村建房审批程序:1.户主申请。2.村级审核。3.乡镇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审批标准:1.人户计算。建房人口数认定,原则上按照户口簿内在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确定。儿子或女儿单独立户的,立户时凭分家协议明确长辈的留房面积,并随其中一个子女合并审批,长辈不得再分户。根据《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金区政办【2021】44号)相关规定,请您按照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进行建房审批。

申请人认为,该宅基地分配时间为2019年4月,后被被申请人下辖的新某村村委会违法收回,该行为已被二级法院认定违法并撤销,相关材料已于第一次信访时完整提交。由此可知,2019年起至今申请人之所以无法申请建房的事由系被申请人下辖的新某村村委会的违法事由所阻碍,与申请人同批次分得宅基地的村民,均按2019年时的规定建房并入住。而申请人却望穿双眼不得安居。故申请人之建房申请应依据2019年的相关规定而非2021年新出台的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的有关回复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及一般的行政法规之实施原则,故特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对其进行复议并更正。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孝法处〔2022〕2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相关行政行为。

证据2、《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浙07行终600号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法院判决撤销了新某村作出的关于收回申请人宅基地的处置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是经法定程序依法审查核实后作出的处理意见。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后,依法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情况以及宅基地情况进行了核查,申请人现有家庭人口3人(妻柯某、子钱某楠),名下无房。沈某英(钱某母亲)户现有家庭人口1人,郑某玉(钱某奶奶)户现有家庭人口1人,共有村集体性质房屋两宗,分别为新房90平方米(2015年新建,属村预安排),老房120平方米。

二、《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的作出有相关法律依据。根据金东区政办【2021】44号《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五)依法审批。农村建房的审批程序为:1.户主申请。2.村级审核。3.乡镇审批。申请人并未按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进行建房审批。被申请人以此告知其应按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理由认为,申请人的建房申请应依据2019年的相关规定而非是2021年的新规定,该理由不成立。新某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收回申请人宅基地的处置决定虽然被撤销,但该阻却事由发生在宅基地审批申请过程中,当时申请人并非已经完成了全部审批流程。申请建房按照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因此,该阻却事由不能排除2021年最新规则的适用。新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收回处置被撤销后,申请人仍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宅基地审批。

另外,依法审批是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基本原则,早在2014年,金东区人民政府就下发过文件金区政【2014】73号《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东区村民建房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就已经确定了依法审批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合规,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金区政【2014】73号《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东区村民建房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金东区政办【2021】44号《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2019年、2021年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皆需依法审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金东区某镇某村村民,现有家庭人口3人(妻柯某、子钱某楠),名下无房。该户口于20194月向村委递交批基建房申请,村里对申请建房的农户进行了公示,其中包括申请人户。2019年4月18日,申请人向新某村缴纳了宅基地押金人民币 36000元。20195月,新某村作出决定收回申请人户宅基地,申请人不服,以新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诉到兰溪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收回宅基地决定,返还原告宅基地,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原告的聘请律师费”,后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收回宅基地决定,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得到二审法院维持。2022526日,申请人向区信访局反映“村上阻止其建房,要求同意其继续建房”。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于2022725日,作出了孝法处〔2022〕2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根据金东区政办【2021】44号《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建房审批。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2019年金东区村民申请建房按照“村民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报区备案、区管转用”的程序进行,由于建房政策变化,2021年金东区村民申请建房按照“户主申请、村级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进行,不管新政旧政,村民建房都需要乡镇审批(核)。新某村村委收回申请人已获得的宅基地的行为,实际上是新某村委会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建房审批条件而拒绝其建房申请。村级审查(核)没通过,申请人没有按照程序完成建房审批,因此不能合法使用宅基地建房。

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新法取代旧法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得适用,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法不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有利追溯”是对其补充,即在某些对被追溯人有利的情况下,适用新法而不适用旧法。2021年的建房新政相较于2019年的旧政而言,简化了程序,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建房审批效率,因此被申请人适用金东区政办【2021】44号《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按照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进行建房审批,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725向申请人作出的孝法处〔2022〕2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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