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3-153960
金华市金东区司法局
2023-08-21
主动公开
申请人:张某武,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街道某社区某村某号。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2年9月29日收到复议申请,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8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事项为:“书面公开你单位在对申请人位于某村房屋强拆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关于强拆房屋的决定文书,以及强拆保全的公证书”。2022年9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本机关没有对你居住的某社区的房屋实施行政法意义上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你申请的强拆房屋决定文件,没有强拆保全公证书”,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不服。
申请人认为,一是确实存在强拆。申请人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交付申请人居住房屋,也未腾空房屋,在申请人明确拒绝腾空交付的前提下,房屋被强制拆除,并且申请人部分屋内物品在强拆之后曾被露天堆放了几天。二是确实存在公证书。申请人曾前往公信公证处,公证处明确告
知:公证处已经给到了被申请人街道办,如果申请人需要获取请向街道办索取,因为街道办委托了公证,而申请人不是委托人。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
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某村的房屋早于2017年就已被拆除,其现居住的房屋系城投公司提供的临时过渡房。过渡期结束后,申请人侵占过渡房拒不腾空交回城投公司。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是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人,被申请人根据城投公司要求腾空收回申请人张某武夫妻侵占的房屋,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强制腾空行为。鉴于此,没有相应的强制腾空行政决定书和腾空公证书。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事项为:“书面公开你单位在对申请人位于某村房屋强拆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关于强拆房屋的决定文书,以及强拆保全的公证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作出“本机关没有对你居住的某社区的房屋实施行政法意义上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你申请的强拆房屋决定文件,没有强拆保全公证书”的答复。
本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应是客观确实存在的信息。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了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事实和理由,该答复行为明确、具体。答复中明确城投公司请求被申请人收回申请人侵占的过渡房。被申请人拆除城投公司所有的临时过渡房并非通过行政强制拆除进行,因此被申请人未制作相应强拆房屋的决定文书,以及未获取强拆保全公证书,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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