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公示清单(2024年度)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税[2016]33号、财综[2004]100号 | ||||
1 | 教育 | 1.教师资格考试费 | 浙价费[2013]87号,浙价费[2009]46号 | ||
2.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 浙价费[2002]229号 | ||||
3.幼儿园保教费 | 金价费〔2013〕68号 | ||||
2 | 公安 | 1.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公通字〔2000〕99号,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2020年1月1日起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政(补办)收费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 |
(1)护照(含加注) | 计价格〔2000〕293号 | ||||
(2)出入境通行证费 | 财综〔2008〕9号,〔1993〕价费字164号 | ||||
(3)内地居民因私赴港签注收费 | 发改价格〔2005〕77号 | ||||
(4)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 | ||||
(5)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7)台湾同胞定居证 |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8)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 ||||
(9)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财税[2020]46号 | 2020年10月10日起执行,10年有效港澳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50元、5年有效港澳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30元 | |||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财综〔2012〕138号,价费字〔1992〕240号 | 2013年1月1日起,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 |||
(1)户口簿 | 〔1994〕浙价发98号,浙财综〔1994〕90号,浙价费〔1991〕81号 | ||||
(2)户口迁移证件 | 浙财综字〔2006〕114号 | ||||
(3)居住证换补领工本费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 ||||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财综〔2004〕8号,浙价费〔2004〕64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
4.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 浙价费[2012]51号 | ||||
3 | 建设 | 1.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占道) | 金价费〔2007〕105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 | ||
■ | 2.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挖掘) | 金价费〔2007〕105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 | |||
3.污水处理费 | 浙发改价格[2020]22号、《城市排队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 仅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 | |||
4.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 浙价费[2002]229号 | ||||
4 | 水利 | 1.水资源费 | 财综[2008]79号,浙财综字[2009]12号,浙价费[2010]127号,浙价费[2014]207号 | ||
2.水土保持补偿费 | 金市价费〔1997〕129号,浙价费[1997]107号,浙价费[2014]22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2014年5月1日起,取消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合并为“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的80%征收,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按原规定80%征收.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浙税发[2020}90号). | |||
5 | 农业 | (1)拖拉机考试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 | ||
6 | 卫生计生 | 1.社会抚养费 | 浙财综字[2007]8号,国务院令第357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税[2016]14号 | 2021年11月17日起取消社会抚养费的有关规定(财税[2021]62号) | |
2.预防接种服务费 | 浙价医[2017]187号 | 2020年3月16日根据省发改委批复仍按浙价医[2017]187号文件规定执行 | |||
3.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 浙价费[2002]229号 | ||||
7 | 法院 | 1.诉讼费 | 浙价费[2007]153号 | ||
9 | 海洋渔业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1992]价费字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浙价费[2001]355号,金市价费〔1997〕186号,金市价费〔1999〕155号,浙价费[1999]372号,浙价费[2008]169号,浙价费(1997)322号,浙价费[1997]322号 | ||
经商 | 评审推荐费 | 浙价费[2002]108号,浙价费[2002]229号 | |||
二、政府性基金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10]80号 | ||||
1 | 林业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浙财综[2016]16号,《森林法》、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3]9号 | 根据浙税发[2022]67号文件从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
2 | 建设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财综函[2002]3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1997]66号,浙价房[1997]209号,浙价费[2008]159号,浙价费[2008]295号,浙财综[2012]4号,金政办发[2015]40号 | 2017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根据浙政办发[2021]37号文件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1 | 建设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金市价房〔2000〕093号,金市财综[2000]327号,浙价房[2000]142号 | ||
2 | 交通 | 公路路产补偿费 | 浙价费[2003]17号 | ||
3 | 环保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 浙委办发[2018]34号,浙财建[2018]99号 |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权用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用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1 | 国有资产出租的单位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 | ||
2 | 财政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 | ||
3 | 财政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 | ||
4 | 国有资产出租的单位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浙财资产[2010]61号,浙财资产[2010]1号,浙财预[2010]24号 | ||
5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停车费收入 | 财综[2004]53号 | ||
6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权用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五、按规定上缴财政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1 | 财政 |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浙财企字[2009]35号,浙财企字[2009]116号,财综[2004]53号 | ||
六、行政(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综[2004]53号 | ||||
1 | 各执罚部门 | 行政处罚罚没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 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罚没收入 | |
2 | 刑事处罚罚没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是对触犯刑法规定的犯法行为,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刑事处罚取得罚没收入 | ||
七、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1 | 住房基金管理部门 |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 |||
1、上缴管理费用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2、计提廉租住房资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2 | 财政 | 利息收入 | 财综[2004]53号 | ||
3 | 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 | 经批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
乱收费举报投诉电话:金华市财政局举报投诉电话:0579-82468716,金东区财政局举报投诉电话:0579-82173103。 |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目录清单文件依据(来源:金华市财政局)
http://www.jinhua.gov.cn/art/2023/6/19/art_1229734800_60252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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