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近期,金东区消防救援大队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金东区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检查人员在位于金东区孝顺镇金义都市新区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第五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根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