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 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规定, 自 2014年 10月 1日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如下:
分 类 | 收费标准 | |
地表水 | 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 | 0.20 元/立方米 |
工商业自备取水 | 0.20 元/立方米 | |
贯流水 | 0.02 元/立方米 | |
水力发电 | 0.008 元/千瓦时 | |
特种用水 | 1.00 元/立方米 | |
地下水 | 一般用水 | 0.50 元/立方米 |
特种用水 | 2.00 元/立方米 | |
注:特种用水指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
二、超计划用水
除水力发电、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水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超过核定的年 度取水计划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超过年度取水计划不满 20%的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过年度取水计划 20%至 40%的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过年度取水计划 40%以上的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三、免征项目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 10 立方米或者地下水5 立方米以下的;
(3)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 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降费政策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资〔2021〕6 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
附件:1.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2.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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