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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金东〔2023〕第10号

发布时间: 2024-03-04 16:43 信息来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浙土字(3307)A[2022]-0052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金华市金东区2022年度计划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金华市中心医院新院区(金华市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金华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项目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孝顺镇市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孝顺镇新后项股份经济合作社,孝顺镇新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孝顺镇新雅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孝顺镇金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4.364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6.6080公顷、建设用地0.0993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林地(恢复类)7.657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2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安置方式,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25号)等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7)A[2022]-0052《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