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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3-06 09:38 信息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一、车辆使用范围

重点保证安全监管、应急救援和紧急工作用车。

二、车辆派遣原则

车辆派遣应当遵循统一调度、合理安排、就重避轻的原则。

三、车辆派遣办法

驾驶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公务用车;车辆使用应由办公室负责总调度,能合并用车的合并用车,尽量减少用车频次,科室人员、局领导用车由办公室合理调配使用,会议考察等市外用车由局长审批。

四、车辆的管理

(一)局办公室负责局车辆的日常管理,分管办公室领导为主管领导。主要负责车辆编制、经费管理、人事调动以及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二)车辆的过路过桥费报销应注明用车人、公务内容事项;车辆的加油统一使用IC卡支付,并将加油原始票据交办公室核查,IC卡由办公室统一充值。

(三)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或私自出车,否则,一经查实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辆外借或交换使用。

五、车辆的维修

(一)车辆实行统一定点修理。对一般小修项目,鼓励和提倡驾驶人员自行修理。

(二)车辆维修前,应事先填写修理送修表,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

(三)车辆维修完毕后,车辆驾驶员和办公室须对修理科目进行确认,并在"修理项目清单"上签字。待费用结算时,交由办公室统一与修理厂结算。

六、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做到文明驾驶、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仪容整齐。

(二)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道德,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驾驶技术。

(三)驾驶人员应当做到准点出车、安全行车,依照规定积极参加安全组织活动。

(四)驾驶人员应当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使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守则,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

(六)驾驶人员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

(七)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工作安排。

七、驾驶人员的奖惩

(一)鼓励和提倡驾驶人员安全行车。对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和工作成绩突出的驾驶员酌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办公室定期对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优异的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于具有事故责任和车辆损坏、丢失责任的驾驶人员,除给予扣除各项奖励外,视情节轻重,还应给予必要的其他处理。

(三)对行车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一切责任自负,并作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