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及各科室(执法队、中心)、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各种印章、介绍信的管理使用均须遵从本规定。
二、印章、介绍信应由专人保管,使用印章、介绍信须经领导审签,保管人负责验印。
三、刻制印章按规定
局内经批准设立的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凭批准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刻制。各科室(执法队、中心)、局属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刻制印章。
四、使用印章审签权限
凡使用局印章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并在《印章使用登记本》签字确认后,办公室方可盖章。
凡加盖印章的公文、材料、表格、证明等,均需在司印时留存一份备查,并做好各印章司印登记。
五、局介绍信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
局介绍信一般仅限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工作使用,只能限于非经营性工作联系,并要严格控制。
开具介绍信,必须署明联系单位、持介绍信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联系工作事项、有效期等。不得携带使用空白介绍信。
六、使用印章、介绍信要严格按本规定的程序和审(签)批权限执行,否则对当事人按违反工作纪律论处,并承担其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