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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及《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1〕15号)、《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予以公示。行政处罚事项和裁量基准根据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和裁量基准文件动态调整。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裁量基准来源 |
一、自然资源(9 项) | ||||||
1 | 330215069000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详细标准与事项代码330215041001或330215041002一致)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详细标准与事项代码330215041001或330215041002一致) | |||||
2 | 33021504100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村集体留用地公建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等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经当事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认为有必要从轻处罚的出具书面意见,经党委集体讨论,可从轻处罚。 |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乡镇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经书记办公会议或乡镇党委会讨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
3 | 330215041002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9%以上10%(含10%)以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9%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10%以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 ||||||
村集体留用地公建项目、工业企业厂房等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经当事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认为有必要从轻处罚的出具书面意见,经党委集体讨论,可从轻处罚。 |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经书记办公会议或乡镇党委会讨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
违法建设部分面积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总面积5%以下(含5%),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 | ||||||
4 | 33021504000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设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5 | 330215040002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6 | 330215040003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内不拆除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不拆除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0.7倍以下的罚款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以上不拆除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7 | 330215073000 | 对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8 | 33021506700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 | |||||
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临时建筑物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7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9 | 330215072000 |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设计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或施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设计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或施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设计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施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二、农业农村(2项) | ||||||
1 | 330220049000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在限期内改正,轻微违法尚未造成危害的 | 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拒不改正,倾倒或者堆放垃圾体积5立方米以下或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倾倒或者堆放垃圾体积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面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倾倒或者堆放垃圾体积20立方米以上或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 | 33022004800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暂无 | |
三、建设(18 项) | ||||||
1 | 330217216000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本年内首次违法的 |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情节严重,本年内第2次违法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本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生活垃圾未分类数量每天1立方米以上的;造成环境污染等不良影响的;或拒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每次递增5万元;生活垃圾未分类数量每天1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1立方米递增1万元;造成环境污染等不良影响的,在原档次上加罚5万元)。 | |||||
2 | 330217F62003 | (金华)对未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能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有合理餐饮、农产品、日用品服务等需求但缺少经营场所的区域,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准许临时经营。临时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清洁; | 情节较轻的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情节一般的 |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情节较重的 | 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3 | 330217E1400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堆放在对市容环境和交通影响较大场所的;本年内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单位在上述裁量基础上加处5000元-1万元的处罚(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 ||||||
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 | 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抛洒对市容环境和交通影响较大的;本年内有2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单位在上述裁量基础上加处5000元-1万元的处罚(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 ||||||
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 | 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
堆放在对市容环境和交通影响较大场所的;本年内有2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对单位在上述裁量基础上加处5000元-1万元的处罚(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 ||||||
4 | 330217197006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该基准已不适用。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
5 | 330217197005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在法定幅度内,依据过罚相当原则予以裁量 |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6 | 330217168000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本年内首次违法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情节一般;或本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本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拒不改正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等) |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 | 330217267000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本年内首次违法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情节一般;或本年内二次及以上违法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数量每天5立方米以上的;造成环境污染等不良影响的;或拒不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本年内3次及以上违法的,每次递增5万元;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每增加10天递增5万元;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数量每天5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0.2立方米递增1万元;造成环境污染等不良影响的,在原档次上加罚5万元)。 | |||||
8 | 330217F50002 | (金华)对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野炊烧烤、饲养家禽、放牧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 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 有第六项、七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 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处重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情节一般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 | 330217F50003 | (金华)对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 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 有第六项、七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 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处重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情节一般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330217F50005 | (金华)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 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 有第六项、七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 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处重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情节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情节一般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330217F50008 | (金华)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 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 有第六项、七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 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处重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情节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重置价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情节一般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重置价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情节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重置价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12 | 330217138002 |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堆物或倾倒废弃物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情节一般,堆物或倾倒废弃物面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堆物或倾倒废弃物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330217138004 |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以处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人员进入草坪等,对树木花草绿篱损伤程度较轻的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人员进入草坪等,对树木花草绿篱损伤程度较轻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进入草坪,在树木上刻字、钉钉等,对树木花草绿篱损伤程度一般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剥皮、挖根,驾驶汽车进入草坪等对树木花草绿篱损伤程度较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330217222005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 |
未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且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 |||||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5 | 330217222008 |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居民燃气用户,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居民燃气用户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逾期3日以上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非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用于经营的)燃气用户,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 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非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用于经营的)燃气用户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逾期3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本年内有2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 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单位燃气用户本年内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单位燃气用户本年内第2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燃气用户用户造成或足以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或本年内3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单位燃气用户用户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逾期3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本年内4次及以上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3日以内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6 | 330217142004 | 对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居民燃气用户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非居民燃气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非居民燃气用户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本年内有2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拒不改正的 | 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7 | 330217156000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该基准裁量已不适用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4号) | |
18 | 330217454000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 | |
四、生态环境(2 项) | ||||||
1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本年内首次违法的;或焚烧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本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焚烧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本年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或焚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 | 330216282000 | 对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下且的造成环境影响较轻的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焚烧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或造成环境影响较重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焚烧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五、消防救援(7 项) | ||||||
1 | 330295046001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含)以下,无法当场改正的; 2.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含)以下,无法当场改正的; | 单位:0.5万-1.5万 个人:100元-300元 | |||||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单位:1.5万-3.5万 个人:300元-400元 | |||||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单位:3.5万-5万 个人:500元 | |||||
2 | 330295022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严重: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3.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部分案由除外)。法定处罚幅度上限的30%低于下限的,按照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0—70%两个量罚阶次实施。 |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
一般: 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
较轻: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
3 | 330295024001 |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
1.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在3个以上5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330295018000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限期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
1.逾期未改正的 2.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 |||||
5 | 330295060001 |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私拉电线长度小于2米的 | 处五十元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
6 | 330295016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 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部分案由除外)。法定处罚幅度上限的30%低于下限的,按照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0—70%两个量罚阶次实施。 |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通知》(浙消〔2022〕67号) |
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
7 | 330295062000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 | / | 暂无 | |
六、市场监管(1 项) | ||||||
1 | 330231076001 |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或利用简易工具、设备销售非自产农产品的 | 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金综执〔2022〕3号) |
利用机动车辆销售非自产农产品和销售日用生活用品等的 |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无照经营摊点经营区域面积在20㎡以上的;设置露天大排档、烧烤、卡拉OK摊点等造成污染环境的;对道路交通、社会公共卫生健康或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本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每增加1次加处50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七、林业(1 项) | ||||||
1 | 330264075000 | 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擅自改变公益林、商品林地面积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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