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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037291128161/2024-158242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金东区交通运输局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4-07-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东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4-07-30 17:47 信息来源: 金东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访问次数: 字体:[ ]

现将金东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公开如下: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1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11-24
第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从业人员五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省级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16-07-29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行政检查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是否符合本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的运输范围负责。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3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4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5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6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8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04-14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当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 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 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

行政检查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交通运输部 2019-11-28
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国务院 2013-12-07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0

行政检查

对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11

行政检查

对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交通运输部 2019-11-28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12

行政检查

对网络平台接入及使用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及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六十八条
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行政检查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及在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内开展定制客运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六十八条
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4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改变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15

行政检查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对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16

行政检查

对客运经营者停靠客运站点或者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17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11-24
第四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省级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16-07-29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 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款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18

行政检查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六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9

行政检查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客运经营者聘用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二)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20

行政检查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招揽旅客、货物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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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车辆出站或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22

行政检查

对定制班车客运经营者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查验或者按规定对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十一条 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安装用于识别旅客身份信息的终端设备,配备便携式安全检查设备。驾驶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查验,对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23

行政检查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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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12-03-31
第八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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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持包车合同或者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九条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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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11-10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 初中以上学历;
(三) 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 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二)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三)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27

行政检查

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驾驶员从业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28

行政检查

对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客运经营时,取得经营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十四条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因客观特殊原因,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十四条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取得巡游出租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9

行政检查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营运车辆改装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设备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30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5-21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1

行政处罚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2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四十三条
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农村客运车辆、客运出租车、冷藏保鲜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和客运出租车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当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不得擅自关闭。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自卸式重型砂土车等车辆的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
(六)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或者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的。
第七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

33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 2022-02-23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省级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 2022-02-23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34

行政检查

(金华)对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时落实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依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金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1-08-24
第四十三条
建设(作业) 单位或者个人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 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的施工(作业)活动未在施工( 作业) 前就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作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安全监测的;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未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采取措施消除妨害的。

35

行政检查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行政检查

(金华)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依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金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1-08-24
第十九条
在车站、列车车厢和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
(二)擅自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 、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四)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等;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等;
(七)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7

行政检查

(金华)对按照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作业)的,或者按照规定对施工(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安全监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依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金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1-08-24
第四十三条
建设(作业) 单位或者个人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 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的施工(作业)活动未在施工( 作业) 前就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作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安全监测的;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未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采取措施消除妨害的。

38

行政检查

(金华)对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的施工(作业)活动在施工(作业)前就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情况的行政检查

市级依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金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1-08-24
第四十三条
建设(作业) 单位或者个人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 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的施工(作业)活动未在施工( 作业) 前就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作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安全监测的;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未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采取措施消除妨害的。

39

行政检查

对客运经营者的客运包车的资质情况、运行情况、线路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40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3-08-03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 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1

行政处罚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国务院 2013-12-07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3-08-03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品名、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2

行政检查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2-01
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落实岗位责任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责任登记表纳入工程档案。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从业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

43

行政检查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12-25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44

行政检查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45

行政检查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2-01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 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46

行政检查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 2023-08-18
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 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47

行政检查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执业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12-25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 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8

行政检查

对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试验检测单位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工程内容的试验检测委托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19-11-28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2-01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 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工程内容的试验检测委托的;

49

行政检查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 2023-08-18
第三十六条 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 未按规定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

50

行政检查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相关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51

行政检查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19-11-28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10-07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15-06-26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04-23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款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2-27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2

行政检查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12-25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行政检查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 2023-08-18
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 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

54

行政检查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12-25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行政检查

对交通工程勘察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2-01
第三十五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 勘察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56

行政检查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 2023-08-18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发生检测场所地址变更的,许可机关应当选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变更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资质申请。
第五十一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57

行政检查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8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3-08-03
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59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3-08-03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八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60

行政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3-08-03
第五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监控。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61

行政强制

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代履行的行政强制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07-02
第三十九条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06-01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 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1-06-30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2-29
第五十五条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依据: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省政府 2020-11-27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前款规定修复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清除港区内废弃物的,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修复、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2

行政强制

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07-02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六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扣押。

63

行政强制

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查封场所、设施的行政强制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04-21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3-08-03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七)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3-12-07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64

行政强制

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其他强制执行的行政强制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省级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0-05-15
第五十三条
对卸载在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超限货物,当事人应当自卸载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经再次通知限期领取后仍不领取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清理等方式予以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扣除合理支出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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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国务院 2013-12-07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6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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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9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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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71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3-08-03
第八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4-01-02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0-26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修订 国务院 2017-03-01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12-24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06-01
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篡改、伪造工程资料,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72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一)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 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一)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11-10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二)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三)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四十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5

行政处罚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国务院 2013-12-07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2019-11-10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76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或者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6
第二十四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 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
(二) 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
(三)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
(四)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
(五) 船舶擅自装运未经评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
(六)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或者影响装卸作业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
(七) 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未经批准,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
(八) 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23°C以下的易燃液体,或者散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检修或者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易产生火花的工(机)具拷铲,或者进行加油、允许他船并靠加水作业;
(九) 装载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照规定通风测爆;
(十) 液货船未按照规定进行驱气或者洗舱作业;
(十一) 液货船在装卸作业时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十二) 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者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
(十三) 在禁止吸烟、明火的船舶处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十四) 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者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
(十五) 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以外擅自从事过驳作业;
(十六) 在进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时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 船舶进行供油作业时,不按照规定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十八)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提交涂改、伪造、变造的危险货物单证;
(十九) 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国务院 2013-12-07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78

行政处罚

对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国务院 2013-12-07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2019-11-10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79

行政处罚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80

行政处罚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81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82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九十九条
(三)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83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 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 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九条 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84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 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5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 强行招揽货物的

86

行政检查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7-01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87

行政检查

对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8

行政检查

对道路危险货物托运人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国务院 2013-12-07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 交通运输部 2018-07-31
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 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 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 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 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 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 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二)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89

行政检查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二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国务院 2013-12-07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3-12-07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90

行政处罚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91

行政检查

对客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92

行政检查

对道路危险货物对托运人将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国务院 2013-12-07
第六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3-12-07
第六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交通运输部 2019-11-28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93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94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国务院 2013-12-07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9-03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5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机动车使用配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97

行政检查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措施采取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98

行政处罚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99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 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10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102

行政检查

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七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103

行政检查

对客运经营者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运行线路、站点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五十六条 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104

行政处罚

对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一百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八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
(一) 班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105

行政处罚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二) 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三) 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 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106

行政检查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或者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对服务对象身份查验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三十八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配客站点,应当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以下统称实名制管理),免票儿童除外。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107

行政检查

对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六十五条
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108

行政检查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前对旅客安全事项告知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四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行为。

109

行政检查

对客运站经营者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11-10
第七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类型等级、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110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经营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
(二) 未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的;
(三) 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四) 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的;
(五)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六)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七) 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
(八) 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九) 未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的。

111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2-28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02-01
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二款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 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款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12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02-01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13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14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从业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

115

行政处罚

对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2019-11-10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117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交通运输部 2017-12-01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1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交通运输部 2017-12-01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04-23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0

行政处罚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21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2-28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23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相关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124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2-28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25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26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 设计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27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12-25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 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28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12-25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3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12-25
第六条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1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12-25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04-23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10-07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3

行政处罚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5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34

行政处罚

对承担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省级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11-24
第四十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 冒用他人名义在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或者相关原始记录中签名;
(四) 项目组负责人及负责现场勘验人员未到现场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
(五) 未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
(六) 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35

行政处罚

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 2022-02-23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36

行政处罚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上传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保存记录资料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四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站(场)内经营者、进出站车辆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货运车辆主要出入口、停车场、货物受理区域等业务操作场所安装并使用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二)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上传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保存记录资料的;

137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38

行政处罚

(金华)对未按照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作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安全监测的行政处罚

市级依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8-26
第三十一条
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安全防护方案施工(作业)。施工(作业)活动对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应当由专业机构对施工(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安全监测,并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作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安全监测的;

139

行政处罚

(金华)对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的施工(作业)活动未在施工(作业)前就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行政处罚

市级依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8-26
第三十条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进行下列活动,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受理许可的部门应当就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就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
(一)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 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 新建塘坝、开挖河道和水渠;
(四) 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五) 取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
(六) 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七) 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八) 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和安全的活动。
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道路、市政、园林、环卫、人防等基础设施工程和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外,不得进行与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四十三条
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的施工(作业)活动未在施工(作业)前就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140

行政处罚

(金华)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未立即停止施工(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的行政处罚

市级依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8-26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会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第四十三条
建设(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未立即停止施工(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的。

141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1-06-30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1-01-22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42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九条 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 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 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143

行政处罚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五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三)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144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 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 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
(三) 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 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45

行政处罚

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五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六十五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146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结果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147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8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3)。

149

行政强制

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50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托修方出具规定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凭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3-07-20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向托修方出具规定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凭证;维修凭证应当载明维修部位、配件生产商名称、保修期限等内容;

151

行政强制

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拆除的行政强制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07-02
第三十九条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09-13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152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15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5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11-24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 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四)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五) 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55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 2022-12-05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 违规收费的;
(三)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 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 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 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 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 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七) 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九)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一) 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 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四条
(一) 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二) 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三) 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或者搭载其他乘客;
(四) 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标志,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五) 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六) 网约出租车驾驶人员不得巡游揽客。
第二十五条
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候客经营提供必要场所,并维持秩序。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在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第七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二) 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次序候客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从业资格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二) 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三) 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或者搭载其他乘客;
(四) 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标志,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五) 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六) 网约出租车驾驶人员不得巡游揽客。
第二十五条
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候客经营提供必要场所,并维持秩序。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在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第七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二) 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次序候客的;

156

行政处罚

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十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二) 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三) 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四) 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
(四)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157

行政处罚

对教练员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 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 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 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 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六) 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

158

行政处罚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6-08-19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 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 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省级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5-15
第五十三条
货运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
(二)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三)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对卸载在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超限货物,当事人应当自卸载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经再次通知限期领取后仍不领取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清理等方式予以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扣除合理支出后上缴国库。

159

行政处罚

对货运运输经营者、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较多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160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发包人)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或者规避招标、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2-27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161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 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162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3

行政处罚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164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5

行政处罚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16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67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违反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国家和省对培训资格、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该规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168

行政处罚

对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12-24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169

行政处罚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0

行政处罚

对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5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71

行政处罚

对无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十四条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取得巡游出租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2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7-01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 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173

行政处罚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城市轨道运营安全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7-01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174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7-01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175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76

行政处罚

对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7-01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177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178

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六条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接入的驾驶人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时限定期核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的车辆、驾驶人员一致。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人员、订单、乘客评价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第七十七条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车辆、驾驶人员不一致,或者未按规定上传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受到停业处罚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注册地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省公安机关指导属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12-28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六条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接入的驾驶人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时限定期核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的车辆、驾驶人员一致。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人员、订单、乘客评价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第七十七条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车辆、驾驶人员不一致,或者未按规定上传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受到停业处罚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注册地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省公安机关指导属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179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12-24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80

行政处罚

对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7-01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181

行政处罚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82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183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84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2-28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85

行政处罚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7-01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86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从业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交通运输部 2017-12-01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7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0-12-31
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超过船舶载(乘)客定额数量的旅客上船。
港口经营人不得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沿海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超出航区的内河船舶提供货物装卸服务。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 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18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8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对易扬尘物料采取密闭、围挡等防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0-26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190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91

行政处罚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192

行政检查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按规定将营运执照、车辆信息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七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报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在依法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信息报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应当在行驶证上予以注明。

193

行政处罚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七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报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在依法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信息报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应当在行驶证上予以注明。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五) 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

194

行政检查

对在公路上擅自设站(卡)、收费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09-13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195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3-04-14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 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 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2-03-29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96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未全程参与试运行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7-01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197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等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7-01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六) 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七) 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198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7-01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199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考核上岗和背景审查等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5-21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三) 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四) 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200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7-01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201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7-01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202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7-01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203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12-24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04

行政处罚

对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05

行政处罚

对城市轨道运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7-01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 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06

行政检查

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10-07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7

行政检查

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检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12-24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8

行政检查

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拒绝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12-24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9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0

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11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二十五条
(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2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13

行政检查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214

行政检查

对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在影响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215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6

行政检查

对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二款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17

行政检查

对车辆驾驶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秩序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18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受检查时的配合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六十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9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20

行政检查

对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五十六条
第三款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21

行政检查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22

行政检查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装载情况及导致路面破损或污染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23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24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25

行政检查

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226

行政检查

对出资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公路桥梁等地堆放物品影响安全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7

行政检查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228

行政检查

对出资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公路桥梁等地铺设高压电线及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液体管道等影响安全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9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0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31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1-01-22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2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演练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33

行政检查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234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35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36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37

行政检查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噪声设施设备进行监测及保存监测记录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12-24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38

行政检查

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5-21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 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 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 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 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9

行政检查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5-21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240

行政检查

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运行时使用声响装置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12-24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41

行政检查

对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侵入限界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5-21
第三十二条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242

行政检查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及噪声设施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12-24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243

行政检查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大件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行驶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6-08-19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第三十六条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三)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244

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影响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5

行政检查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大件运输车辆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6-08-19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二) 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246

行政检查

对在公路造成损坏不进行报告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47

行政检查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6-08-19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第三十六条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四)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248

行政检查

对出资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9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0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11-24
第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从业人员五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51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52

行政检查

对公路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53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具备开业条件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二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54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故意绕道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或者搭载其他乘客;

255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签署培训记录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256

行政检查

对货运源头的装载单位违法超限装载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1-01-22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0-05-15
第三十五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以下统称货运源头)的货物装载单位,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名录。重点货运源头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计量称重设备检测的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接入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
第五十四条 货运源头的装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57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2-03-29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258

行政检查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交通运输部 2019-11-28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9

行政检查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260

行政检查

对车辆驾驶员采取多种逃避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0-05-15
第三十九条 货运车辆行经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61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62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学技能、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的岗前培训,加强对教练员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八) 未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263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培训记录》应当经教练员签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审核确认。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 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的;

264

行政检查

对提供车辆为他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有关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七十四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65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 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266

行政检查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67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收受学员财物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 不得索要学员财物;

268

行政检查

对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269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270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2-03-29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271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272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73

行政检查

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车辆配备服务设施和标志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十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274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公示驾驶员培训有关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的;

275

行政检查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经营条件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七十三条
已备案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达到规定的经营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到规定经营条件的,责令关闭。

276

行政检查

对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拼载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或者搭载其他乘客;

277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 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278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2-03-29
第三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六十五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五)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 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
(九) 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十)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一) 营业执照;
(十二) 学时收费标准。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三)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279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对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符合相关要求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 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 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 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 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280

行政检查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2);
(二)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 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六十五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2-03-29
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 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81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协议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82

行政检查

对道路危险货物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者按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交通运输部 2019-11-28
第十一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9-11-28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国务院 2013-12-07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283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聘用动态管控期间的吸毒人员担任教练员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 不得聘用动态管控期间的吸毒人员担任教练员;

284

行政检查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285

行政检查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挂车除外)运输危险货物,统一管理、调度车辆和驾驶人员,统一财务管理,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

286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聘用的教练员安全驾驶年限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 不得聘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驾驶年限要求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287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 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288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289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290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91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教学前饮酒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 不得酒后教学;

292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293

行政检查

对道路货运经营者按规定实行客户身份、运输物品查验、登记制度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12-27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 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294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在显示空车时拒绝载客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 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标志,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295

行政检查

对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与学员订立书面合同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2017-03-31
第十二条
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工商、道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6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聘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十二分记录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 不得聘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十二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致人重伤、死亡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记录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297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聘用有驾驶证被吊销记录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 不得聘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十二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致人重伤、死亡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记录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298

行政检查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299

行政检查

对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22-03-29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300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施设备、标识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301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聘用有致人重伤、死亡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记录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 不得聘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十二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致人重伤、死亡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记录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302

行政检查

对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03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营运车辆后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测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作业完成后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测,保证营运车辆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304

行政检查

对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六条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接入的驾驶人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时限定期核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的车辆、驾驶人员一致。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人员、订单、乘客评价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305

行政检查

对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上传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六条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接入的驾驶人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时限定期核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的车辆、驾驶人员一致。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人员、订单、乘客评价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306

行政检查

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制定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十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307

行政检查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相关内容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十二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 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308

行政检查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 2022-12-05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 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309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候客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候客经营提供必要场所,并维持秩序。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在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310

行政检查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企业应急处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7-05-01
第五十二条
第三款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运营企业等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11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12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退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313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增减教练车辆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 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14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从事驾驶培训经营车辆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 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

315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在核定的教学场地进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316

行政检查

对网约出租车驾驶人员巡游揽客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 网约出租车驾驶人员不得巡游揽客。

317

行政检查

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 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或者搭载其他乘客;

318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319

行政检查

对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异地驻点营运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320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收取运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 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321

行政检查

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持证上岗及放置服务监督标志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322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按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 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标志,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323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在教学期间在岗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七) 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324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七十三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许可条件,导致其经营条件与许可条件不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325

行政检查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注册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326

行政检查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327

行政检查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328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收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329

行政检查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的乘客实施报复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330

行政检查

对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331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7-01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332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保持在线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 2022-02-23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33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处理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 2022-02-23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34

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跨越、穿越公路作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二)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335

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对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二)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336

行政检查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3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和驾驶人员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12-07-01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 从业资格证; 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
( 六) 包车客运车辆、 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 客运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经营者和驾驶人员 , 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

338

行政检查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款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339

行政检查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340

行政检查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五十条
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款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6-08-19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 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 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341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及其相关数据、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42

行政检查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6-08-19
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 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 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343

行政检查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44

行政检查

对采伐路林的单位或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45

行政检查

对在公路平面交叉道口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46

行政检查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驾驶人员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347

行政检查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348

行政检查

对涉路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标志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49

行政检查

对车辆驾驶员在租借、转让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1-01-22
第二十八条

350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351

行政检查

对托运人委托的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国务院 2013-12-07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352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353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使用教练车辆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 不得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五) 不得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
(六) 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354

行政检查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按规定上传信息或者按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保存记录资料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四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站(场)内经营者、进出站车辆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货运车辆主要出入口、停车场、货物受理区域等业务操作场所安装并使用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355

行政检查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356

行政检查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按规定备案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四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和时间,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不得擅自接纳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的确定及变更,应当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标识,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

357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增减维修作业项目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12-03-31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 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358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 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359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配件合格证书,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

360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61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及交通违法处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 2022-02-23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四)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十五条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362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及履行监控职责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 2022-02-23
第二十五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363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第二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364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按规定保证巡游出租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365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及时纠正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366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车辆登记制度建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省公安厅 2006-06-01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

367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368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用语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 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369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370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出具相应车费票据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十一) 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371

行政检查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危险物品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372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约定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373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揽客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九)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374

行政检查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处理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375

行政检查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提供服务车辆技术状况管理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 2022-12-05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376

行政检查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经营区域的网约车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12-28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377

行政检查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12-28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378

行政检查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制定服务质量标准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12-28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379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80

行政检查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12-28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381

行政检查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对网约车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行为时履行管理责任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12-28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382

行政检查

对网约车驾驶员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12-28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383

行政检查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企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7-03-07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一) 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
(二) 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三) 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84

行政检查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企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7-03-07
第四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385

行政检查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对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7-03-07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86

行政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对充装及装载查验、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交通运输部 2019-11-28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2019-11-10
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387

行政检查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及保存期限要求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388

行政检查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交通运输部 2019-11-28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2019-11-10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389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90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接受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3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91

行政检查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 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392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方式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对培训资格、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该规定。

393

行政检查

对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关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省级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对培训资格、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该规定。

394

行政检查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携带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395

行政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并将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按要求报送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 未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396

行政处罚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7-01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397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12-30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9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12-30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39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不按规定办理中标后续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400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01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 2022-02-23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402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关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02-01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03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未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2-01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的;

404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勘察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二)勘察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05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许可条件,导致其经营条件与许可条件不符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七十三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许可条件,导致其经营条件与许可条件不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406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安全施工的措施情况及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07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2-28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08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40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410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411

行政处罚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412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七十四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13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 2022-02-23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14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备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15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交通运输部 2017-12-01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10-07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416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国务院 2003-11-24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417

行政处罚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7-01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41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五) 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19

行政处罚

对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420

行政处罚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7-01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21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消防通道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22

行政处罚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未持包车合同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九条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从事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包车合同,由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当次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可以采用电子标志牌形式。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
(二) 包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未持包车合同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的;

423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招标人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4

行政处罚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16-02-01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425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施工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426

行政处罚

对货运源头的装载单位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9-01
第五十四条 货运源头的装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27

行政处罚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7-01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428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9-11-28
第七十条
第一款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二)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29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 交通运输部 2018-07-31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2019-11-10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国务院 2013-12-07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430

行政检查

对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01-01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31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32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33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料相关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9-03-02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434

行政处罚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16-02-01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435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0-02-01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9-11-28
第七十条
第一款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2-29
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36

行政处罚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满足规定的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16-02-01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437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7-01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8

行政处罚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未按规定备案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四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和时间,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不得擅自接纳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的确定及变更,应当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售票信息服务平台,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售票方式。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一)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拒不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43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交通运输部 2017-12-01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440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41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安全生产事项行为告知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442

行政处罚

对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443

行政处罚

对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444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5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4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5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7-01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46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 施工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47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 2022-02-23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448

行政检查

对修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及道路穿跨越高速公路作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4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49

行政处罚

对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9-01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50

行政处罚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51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52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或者日常检查,或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或者日常检查,或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453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未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54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违规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17-06-12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

455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01-01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56

行政处罚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 国务院 2013-12-07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457

行政处罚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458

行政检查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5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10-07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60

行政处罚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7-01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61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其他从业单位提出要求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11-24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462

行政处罚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16-02-01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463

行政检查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64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 2022-02-23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465

行政处罚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交通运输部 2017-12-01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9-04-23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46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7-01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67

行政处罚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16-02-01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468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等违法从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2-09-28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 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 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 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 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的;
(六) 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的。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七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469

行政处罚

对交通工程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0-26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470

行政处罚

对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0-12-31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安全、快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旅客或者滚装车辆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国家规定禁止上船物品的,不得上船。
在港区内从事水上船员接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471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维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 向托修方出具规定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凭证;维修凭证应当载明维修部位、配件生产商名称、保修期限等内容;
(三) 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四) 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五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作业完成后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测,保证营运车辆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配件合格证书,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472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2-07-29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 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三) 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
(四) 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
(五) 不得聘用动态管控期间的吸毒人员担任教练员;
(六) 不得聘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十二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致人重伤、死亡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记录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七) 不得聘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驾驶年限要求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八) 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473

行政处罚

对公路和水上货运物流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客户身份、运输物品查验、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01-01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474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12-30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7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12-30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47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12-30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77

行政检查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建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478

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提供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12-30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79

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12-30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480

行政检查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12-30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481

行政检查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对暂不开发用地裸露地面覆盖、绿化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0-26
第六十九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482

行政检查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对易扬尘物料防尘措施采取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0-26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483

行政检查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12-30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84

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情况的行政检查

国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12-30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8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6-10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86

行政处罚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48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7-01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488

行政处罚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01-01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3-07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489

行政处罚

(金华)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的行政处罚

市级依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8-26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90

行政处罚

(金华)对运行图未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市级依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8-26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运行图未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

491

行政处罚

(金华)对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市级依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8-26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一) 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 在站厅或者站台通过标识、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供列车到达站点、到达时间、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 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 首末班车运营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五) 通过静态标志提供乘车、疏散、安全、消防、公共厕所等各类设施名称及其位置、设施导向,禁止行为和危险警示等信息;
(六) 提供问讯、查询、失物招领服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推进信息化、数字化方式的运用,为乘客提供信息查询、移动支付、网络充值、投诉处理等便捷服务。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的;

492

行政处罚

(金华)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依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8-26
第十九条
在车站、列车车厢和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 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等;
(六) 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等;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93

行政处罚

(金华)对未履行为乘客提供良好乘车环境的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市级依据: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8-26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二) 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规范提供售(检)票服务;
(三) 保持售票、检票、电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四) 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无障碍设施完好;
(五) 在车站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医疗急救箱等必要的救护设备,在列车上配备急救箱、急救包等必要的救护设备;
(六) 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和母婴设施;
(七) 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八) 维护车站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九) 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备时有效保护乘客隐私;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未履行为乘客提供良好乘车环境的相关义务的;

494

行政处罚

对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试验检测单位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工程内容的试验检测委托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19-11-28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省级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 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工程内容的试验检测委托的;

495

行政处罚

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7-01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 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 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 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 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6

行政处罚

对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8-07-01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 拦截列车;
(二) 强行上下车;
(三) 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 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五)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 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八) 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九) 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7

行政处罚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7-05-01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 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 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 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 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8

行政处罚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 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 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 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499

行政处罚

对扰乱公路超限检测秩序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07-01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500

行政处罚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国家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2021-08-11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 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 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 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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