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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4-07-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金金政复字第20号

发布时间: 2024-07-31 10:50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徐某辉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环城南路757号。

法定代表人:姜琦,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多湖法处〔2022〕某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2月7日收到复议申请,2023年2月14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社区居民,享有村民待遇。申请人出生落户在某社区,一直随母亲在某社区生活,在某社区有田有地有房,并且享有村民待遇。2005年申请人就地农转非,拥有失地农民证。但最近村里分钱,村里却以申请人是外嫁女的子女为由,不给申请人村民待遇,还把申请人的独生子女证剥夺。国家规定父亲或母亲可有一方享受,去派出所询问申请人是否可以迁入父亲那边,派出所回复是不能,所以只能在申请人母亲这边享受。但现在某社区以出嫁女子女为由,造成申请人变成黑户。

申请人认为村里的所作所为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12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多湖法处〔2022〕某号),该决定书中申请人没能享受村民待遇,申请人认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也没法律依据,应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本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另有《某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挺好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的本村(居)经济合作社社员为股份全额享受对象,因此申请人理应为股份享受对象。

2017年报批某地地块时,申请人家属申请过行政复议,陈某齐区长的答复书以及附件中表明申请人2003年3月已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中。但实际是某社区现在的股份制名单中,村三委的家属、村里其他挂靠户却都享有村民待遇,而申请人却不能享受。对申请人向其反映的某社区其他不合理享受村民待遇人员的事项,被申请人只是简单予以否定不存在,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在调查核实中所获取的相关证据。

二、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1、《金东区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某街道某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违反法定程序且没有对外公布,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金东区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某街道某社区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两份文件制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制定后也没有对外公布,申请人根本不知晓其相关内容,被申请人以上述两份文件剥夺限制申请人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所作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该撤销。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复议,望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多湖法处〔2022〕某号)及邮寄截图,拟证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0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

证据3、申请人的《失地农民证》、《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申请人应当享受村民待遇。

证据4、某村答复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某村(社区)对申请人的答复。

证据5、2017年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申请人已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

证据6、股权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申请人母亲的持股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涉及到村民资格认定、村民待遇等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相关程序自行确认是否享受村民待遇,司法和政府都无权干预。

二、据了解,申请人已经享受到了产业发展用地货币补偿资金利息分红和相应的村民待遇。

三、村民资格的认定是村民自治事项,不属于政府机关的职责,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实质上是对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之母林某春信访反映某社区不给申请人村民待遇,要求给申请人享受村民待遇及核查其他不合理享受人员。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多湖法处〔2022〕某号),认定申请人徐某辉属外嫁女子女,不享受某社区村民待遇。申请人对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是否享受村民待遇,属于某社区自治范围事项,被申请人无权认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不享受某社区村民待遇系超越职权。

另外,信访人林某春是为他人的事项进行信访,被申请人针对该信访作出的答复与林某春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没有侵害信访人林某春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中告知林某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是错误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多湖法处〔2022〕某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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