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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4-07-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金金政复字第37号

发布时间: 2024-07-31 11:17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蓝某明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熊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结案反馈告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330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2023413日收到复议申请,于2023418受理,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因为生活所需在2023年2月8日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了304韩式不锈钢勺子长柄漏勺汤勺可爱卡通家用成人儿童吃饭勺套装(2.8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该产品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也没有厂名厂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且《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此行为已然构成了欺诈。

然后申请人将此案通过12315app反馈到了被申请人处,要求其协助申请人跟经营者协商调解,然而没想被申请人给的回复竟然是“经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已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商家同意退货退款,对你提出五百元因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对于此回复申请人感到不服,被申请人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何况《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这已经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其将大量不符合法规的产品流向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草率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实属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渎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及被申请人结案反馈内容。

证据3、案涉产品照片及商品快照各两张,拟证明案涉产品情况。

证据4、交易成功截图、物流信息及物流面单截图各一张,拟证明申请人的购买案涉产品的事实。

证件5、营业执照信息截图一张,拟证明案涉商家的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号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本人因为生活所需2023年2月8日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了304韩式不锈钢勺子长柄漏勺汤勺可爱卡通家用成人儿童吃饭勺套装(2.8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该产品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也没有厂名厂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且《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望让商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对我赔偿500。

2023年3月15日,对于申请人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2023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包装内附有标签,被投诉人承认可能会存在个别产品标识标签漏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投诉人改正。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对500元的赔偿要求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将投诉处理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3年3月15日受理投诉,并于3月30日告知投诉处理情况,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被投诉人存在有个别产品漏放标识标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责令被投诉人改正。

三、申请人提出的退赔费用诉求,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对于500元的赔偿要求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予以终止调解,建议其通过其他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四、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对“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解读,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调解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组织调解需投诉人、被投诉双方同意,且调解结果的达成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即,在自调解行为发起至调解结果达成的全过程中,被申请人无权单方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任何处分。被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而终止调解并告知投诉人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素,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分类,故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五、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1402件、举报1119件,2021年1月1日至现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75件,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因此被申请人做出对该投诉的处理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和反馈信息记录证明申请人投诉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2023年3月27日的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3、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产品的标签情况

证据4、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申请人责令案涉商家改正

证据5、拒绝调解情况说明证明商家拒绝调解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28日在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案涉勺子,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没有厂名厂址,遂于同年3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至被申请人处,希望被申请人让案涉商家同意退货、退赔费用,并向申请人赔偿500元。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于2023315日向申请人告知受理,于同年327日对案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案涉商家只同意退货退款,就赔偿问题明确拒绝调解,202333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了“经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已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商家同意退货退款,对你提出五百元因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等内容的结案反馈。申请人对该结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了此次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详情截图及复议申请的内容来看,申请人原系请求被申请人解决其与案涉商家之间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已经履行了投诉受理、调解、告知的职责。对于产品无标签标识(厂名厂址合格证)的问题,被申请人现场核实未发现该问题,但案涉商家自认可能存在漏放标签的情况,被申请人基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向商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督促商家在产品上放置标签标识,并无不妥。被申请人的相关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结案反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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