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4-158265
区司法局
2024-07-31
主动公开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重新立案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处理结果。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4月23日收到复议申请,于2023年4月28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4月2日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了“指甲油”,共计消费9.9元,2023年4月4日到货后,发现快递盒内有一张“全五星+10字以上好评+晒图写上评语‘正品’二字奖2元”的卡片,商家行为属于“捏造虚假评论,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在商家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部门不但不查处商家,而是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发现被举报人已改正被举报内容,现场未发现好评返现卡片,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立案。”这已经是明显包庇商家的行为。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以及被申请人的回复。
证据3、案涉产品、快递面单、卡片照片一张,拟证明案涉产品情况及存在案涉卡片的事实。
证据4、网上购物交易,拟证明申请人的购买案涉产品。
证件5、与商家客服聊天截图,拟证明案涉商家存在违法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号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4月2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购买了一个“指甲油”,收到货后发现快递盒内有一张“全五星+10字以上好评+晒图写上评语‘正品’二字奖2元”的卡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商家。
被申请人接到该举报后,于2023年4月1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好评返现等相关物料,被举报人承认曾放置过好评返现的卡片,但数量不多,后已改正。因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4月12日将举报的处理情况反馈在12315平台。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未发现好评返现的物料,也未发现其他涉及好评返现的宣传内容,被举报人承认曾放置过好评返现的卡片,但数量不多,后已自行改正。因被举报人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口头普法教育,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举报人决定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做出对该举报的处理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拟证明申请人举报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2023年4月11日的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3、不予立案审批表一份,拟证明申请人对商家不予立案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2日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指甲油”,到货后认为商家存在“好评返现”“捏造虚假评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对案涉商家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好评返现等相关物料,案涉商家承认曾放置过好评返现的卡片,但数量不多,后已改正。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4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发现被举报人已改正被举报内容,现场未发现好评返现卡片,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立案。”的反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好评返现的物料及宣传内容,但案涉商家自认存在“好评返现”的违法行为,结合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亦认定商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但卡片数量不多且商家已自行改正。被申请人认为商家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予立案,并不无妥。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履行了线索核查、作出决定、告知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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