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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4-07-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金金政复字第44号

发布时间: 2024-07-31 11:25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重新立案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处理结果。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2023423日收到复议申请,于2023428受理,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4月2日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了“指甲油”,共计消费9.9元,2023年4月4日到货后,发现快递盒内有一张“全五星+10字以上好评+晒图写上评语正品二字奖2元”的卡片,商家行为属于“捏造虚假评论,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在商家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部门不但不查处商家,而是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发现被举报人已改正被举报内容,现场未发现好评返现卡片,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立案。”这已经是明显包庇商家的行为。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以及被申请人的回复。

证据3、案涉产品、快递面单、卡片照片一张,拟证明案涉产品情况及存在案涉卡片的事实。

证据4、网上购物交易,拟证明申请人的购买案涉产品。

证件5、与商家客服聊天截图,拟证明案涉商家存在违法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号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4月2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购买了一个指甲油,收到货后发现快递盒内有一张全五星+10字以上好评+晒图写上评语正品二字奖2元的卡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商家。

被申请人接到该举报后,于2023年4月11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好评返现等相关物料,被举报人承认曾放置过好评返现的卡片,但数量不多,后已改正。因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4月12日将举报的处理情况反馈在12315平台。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未发现好评返现的物料,也未发现其他涉及好评返现的宣传内容,被举报人承认曾放置过好评返现的卡片,但数量不多,后已自行改正。因被举报人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口头普法教育,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举报人决定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做出对该举报的处理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明申请人举报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2023年4月11日的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3、不予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申请人对商家不予立案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2日在拼多多某店铺购买“指甲油”,到货后认为商家存在“好评返现”“捏造虚假评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对案涉商家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好评返现等相关物料,案涉商家承认曾放置过好评返现的卡片,但数量不多,后已改正。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4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发现被举报人已改正被举报内容,现场未发现好评返现卡片,且无证据表明该内容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已改正的行为不予立案。”的反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好评返现的物料及宣传内容但案涉商家自认存在“好评返现”的违法行为,结合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亦认定商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但卡片数量不多且商家已自行改正。被申请人认为商家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予立案并不无妥。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履行了线索核查、作出决定、告知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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