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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03732397971B/2024-158248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 发文字号:

    金东民[2024]30号

  • 发布日期:

    2024-07-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7-31 10:21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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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照顾服务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规定,有效缓解老年人生活照料困难,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浙民养〔2024〕85号)

三、主要内容

1、项目与标准

明确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范围及补助对象。

2、认定与复核

养老服务补贴及基本生活补助认定将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动态调整。

养老护理补贴需由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后审批认定。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3、发放与提供

老年人可通过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按月领取电子积分形式的补贴,用于支付日常生活照料等服务消费。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4、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四、其他

解读机关:金华市金东区民政局

联系人:王拓

联系方式:0579-82176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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