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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东区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1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4-07-04 11:28 信息来源: 区发改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舒**等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光伏项目备案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 在企业楼顶装光伏需要去发改委备案,需要6项资料根据《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的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向发改(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一)项目实施方案;(二)项目用地或屋顶等场址使用证明;(三)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等材料;(四)地方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并网初步认可意见;(五)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和融资证明;(六)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确实需要提交6项材料。但为加快推进我区光伏发电发展及规范安装,实际我局企业屋顶装光伏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交3项材料,分别为1.土地证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若屋顶属于租赁性质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2.供电的并网意见函;3.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等材料。

您提出对承包村集体土地以及一些村级物业的企业光伏项目,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让这类企业能顺利备案的建议,按照《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荐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关于禁止以太阳能光伏产业为由进行楼顶违章搭建的通知》、《金东区整区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光伏开发建设应充分考虑房屋质量安全、寿命期限、合规合法性等因素。对村级物业及集体土地的项目,若无法提供土地证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若屋顶属于租赁性质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凭借建筑的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及属地乡镇意见备案。


主办单位:金华市金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6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