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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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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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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金金政复字第54号

发布时间: 2024-08-01 10:24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盛某伟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反馈。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5月7日收到复议申请,于2023年5月12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3月23日在抖音网店购买到被申请人辖区经营者某公司生产的素然之巅能量咖啡。因不知道其配料表藤黄果为何物质,遂向国家卫健委咨询相关藤黄果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使用的物质,是否为新食品原料?国家卫健委通过信件答复申请人咨询的相关信息,申请人第一时间要求经营者下架有关产品,该经营者认为申请人出具的国家卫健委无权威性,依然在售卖,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为了避免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至被申请人处。投诉内容:贵局的领导以及工商同志你好,本人于2023年3月23日在该经营者经营的抖音店铺购买产品素然之巅能量咖啡食用,食用时发现产品配料表藤黄果粉不是配料表中常见物质,遂查询相关资料发现藤黄果不是原中国生产的食品物质,其也不是国家卫健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亦没有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当中。投诉人认为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应报相关部门审批,经过安全性认定,所以该企业使用藤黄果用于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投诉人查询资料有限,还请贵局能够依法落实核查投诉人反映事件。

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相关具体回复:经协商,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如有异议建议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另,经查明,藤黄果原产于印度,果实很类似柑橘,又叫罗望果,自古以来被当作咖喱粉的香辛料成分之一,有食用的传统。北大教授汪某治在北大核心期刊中发表的文献《减肥食品新秀-藤黄果》(发表于《植物杂志》1995.05,期刊号S667.9)中对于藤黄果食用价值及安全性有详尽介绍“摘要:<正>藤黄属(Garcinia)植物是常绿乔木或灌木,广布于热带亚洲、非洲和波利尼西亚。本属共约200种,其中的30种仅产于印度。印度特别是西海岸,以及老挝、马来西亚、泰国和缅甸的居民,长期以来一直以藤黄果为食品。但果实成熟时,因酸味太重而不能生食。也有以藤黄果的干果皮作为调味品的习惯。”(知网中可查询),可以用于普通食品。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调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未依法履行职责,遂复议。一是调查事实不清。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上传相关国家卫健委的答复意见书,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国家卫健委的答复意见书指导调查处理申请人所反映事项,被申请人回复的内容只是科普内容知识,并不能作为指导企业生产食品的正规文件,很显然被申请人回复中涉案产品藤黄果不是中国所有,在中国没有食用历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案涉企业使用藤黄果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添加使用,被申请人也未向上一级部门,或者浙江省卫健委咨询相关关于“藤黄果”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开发生产的依据,可见被申请人调查事实不清。

二是程序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并未全面核查,公正调查申请人所反映事项,申请人就算提交了国家卫健委的答复函件之后,被申请人依旧未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食品。依旧按照案涉企业或者自身查询的非正规国家文件批复的资料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三是未依法履行职责。针对申请人投诉内容反映事项,被申请人在无法确定涉案产品是否是合格食品的时候,并且在申请人出具了国家卫健委的答复函件时,并未认真核查或者给出具有相关法律意义上的具体答复内容,其自由裁量权甚至高于国家卫健委给出的答复函件,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给予申请人具有权威性的答复,且未向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协助调查反映事项。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12315案件编号及12315 投诉及反馈内容,拟证明申请人向对被申请人投诉及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

证据3、12315账户个人实名身份信息,拟证明申请人本人向被申请人投诉。

证据4、商品订单详情及商品实物图,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案涉商品及商品相关情况。

证据5、国家卫健委答复函件,拟证明国家卫健委未批准“藤黄果”为新食品原料,亦没有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6号收到申请人通过国家12315系统的投诉,称:本人于2023年3月23日在该经营者经营的抖音店铺购买产品素然之巅能量咖啡食用,食用时发现产品配料表藤黄果粉不是配料表中常见物质,遂查询相关资料发现藤黄果不是原中国生产的食品物质,其也不是国家卫健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亦没有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当中。投诉人认为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应报相关部门审批,经过安全性认定,所以该企业使用藤黄果用于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投诉人查询资料有限,还请贵局能够依法落实核查投诉人反映事件。

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予以核查,于2023年3月30日予以受理,并通过国家12315系统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经核查,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如下答复:经协商,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如有异议建议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另,经查明,藤黄果原产于印度,果实很类似柑橘,又叫罗望果,自古以来被当作咖喱粉的香辛料成分之一,有食用的传统。北大教授汪某治在北大核心期刊中发表的文献《减肥食品新秀——藤黄果》(发表于《植物杂志》1995.05,期刊号S667.9)中对于藤黄果食用价值及安全性有详尽介绍“摘要:〈正〉 藤黄属(Garcinia)植物是常绿乔木或灌木,广布于热带亚洲、非洲和波利尼西亚。本属共约200种,其中的30种仅产于印度。印度特别是西海岸,以及老挝、马来西亚、泰国和缅甸的居民,长期以来一直以藤黄果为食品。但果实成熟时,因酸味太重而不能生食。也有以藤黄果的干果皮作为调味品的习惯。”(知网中可查询),可以用于普通食品。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被申请人认为,一、2023年3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之规定予以受理并告知。对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予以了处理,结果如下:经协商,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如有异议建议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并于2023年4月25日通过国家12315系统予以了结果告知。

二、被申请人调查公正合法,事实清楚,充分履行职责。经查明,被投诉人某公司出品的素然之巅能量咖啡含有藤黄果粉,其藤黄果粉植物来源是中国云南。被投诉人提供了进货来源及产品分析报告。

1、根据知识百科记载“藤黄果(学名:Garcinia cambogia)是双子叶植物纲藤黄科的一种乔木,果实很类似柑橘,又名马拉巴罗望子…藤黄果自古以来被当作咖哩粉的香辛料成分之一”,而咖喱作为普通食品在国内已为大众广泛接受和食用。藤黄果也可以作为风味剂使用(安托卡伦著 ·《天然食用香料与色素》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14)。

2、北大教授汪某治在北大核心期刊中发表的文献《减肥食品新秀——藤黄果》(发表于《植物杂志》1995.05,期刊号S667.9)中对于藤黄果食用价值及安全性有详尽介绍“摘要:〈正〉 藤黄属(Garcinia)植物是常绿乔木或灌木,广布于热带亚洲、非洲和波利尼西亚。本属共约200种,其中的30种仅产于印度。印度特别是西海岸,以及老挝、马来西亚、泰国和缅甸的居民,长期以来一直以藤黄果为食品。但果实成熟时,因酸味太重而不能生食。也有以藤黄果的干果皮作为调味品的习惯。”(知网中可查询)。藤黄果原产于东南亚(印度南部、泰国等地),中国南部和西南部至西部也有分布,广东有栽培。

3、《云南植物志》第五卷(1991年出版)中有关于云南藤黄的相关记载,其记载有“果成熟后味酸甜,当地民族喜食用”。其使用历史远超30年。

4、藤黄果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综上所述,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之规定,藤黄果符合上述传统食用习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

被申请人结合对2023年4月25日盛某伟就同一事情举报的答复,答复内容如下:经查明,当事人某公司出品的素然之巅能量咖啡含有藤黄果粉,其藤黄果粉植物来源是中国云南。经核查,藤黄果原产于印度,果实很类似柑橘,又叫罗望果,自古以来被当作咖喱粉的香辛料成分之一。北大教授汪某治在北大核心期刊中发表的文献《减肥食品新秀——藤黄果》(发表于《植物杂志》1995.05,期刊号S667.9)中对于藤黄果食用价值及安全性有详尽介绍“摘要:〈正〉 藤黄属(Garcinia)植物是常绿乔木或灌木,广布于热带亚洲、非洲和波利尼西亚。本属共约200种,其中的30种仅产于印度。印度特别是西海岸,以及老挝、马来西亚、泰国和缅甸的居民,长期以来一直以藤黄果为食品。但果实成熟时,因酸味太重而不能生食。也有以藤黄果的干果皮作为调味品的习惯。”(知网中可查询);《云南植物志》第五卷(1991年出版)中有关于云南藤黄的相关记载,其记载有“果成熟后味酸甜,当地民族喜食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部卫政申复【2023】0221号告知书,藤黄果未批准作为新食品原料,亦未将其纳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其未见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使用的规定。同时,藤黄果也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之规定“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综上,藤黄果属于符合传统食用习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对该投诉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投诉材料及处理时间流程,拟证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情况。

证据2、举报材料及处理时间流程,拟证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情况。

证据3、某公司出具的关于藤黄果的说明,拟证明藤黄果能够食用。

证据4、某公司出具的投诉说明,拟证明被举报人仅同意退货退款,不予以赔偿。

证据5、藤黄果知识百科,拟证明藤黄果的相关情况。

证据6、北大教授汪某治在北大核心期刊中发表的文献《减肥食品新秀——藤黄果》(发表于《植物杂志》1995.05,期刊号S667.9)摘要资料,拟证明藤黄果可作为食品和调味品。

证据7、《云南植物志》第五卷(1991年出版)中有关于云南藤黄的相关记载材料,拟证明藤黄果植物的相关情况。

证据8、某公司出品的素然之巅能量咖啡产品信息,拟证明案涉产品的相关情况。

证据9、素然之巅能量咖啡检测报告,拟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关规定技术要求。

证据10、素然之巅能量咖啡藤黄果原料分析报告及供货商证照,拟证明案涉产品相关指标成分情况及供货商的资质。

证据11、某公司证照情况,拟证明被举报人的经营资质。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3日,申请人在某公司开设的抖音店铺购买“素然之巅能量咖啡”产品。收货后,认为该产品配料表中的“藤黄果”用于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分别于2023年3月2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退货赔偿损失、于2023年4月25日向被申请人举报生产许可违法行为。针对投诉,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反馈:经协商,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如有异议建议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争议。另,经查明,藤黄果原产于印度,果实很类似柑橘,又叫罗望果,自古以来被当作咖喱粉的香辛料成分之一,有食用的传统。北大教授汪某治在北大核心期刊中发表的文献《减肥食品新秀-藤黄果》(发表于《植物杂志》1995.05,期刊号S667.9)中对于藤黄果食用价值及安全性有详尽介绍“摘要:<正>藤黄属(Garcinia)植物是常绿乔木或灌木,广布于热带亚洲、非洲和波利尼西亚。本属共约200种,其中的30种仅产于印度。印度特别是西海岸,以及老挝、马来西亚、泰国和缅甸的居民,长期以来一直以藤黄果为食品。但果实成熟时,因酸味太重而不能生食。也有以藤黄果的干果皮作为调味品的习惯。”(知网中可查询),可以用于普通食品。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针对举报,被申请人也作出相应反馈。申请人对上述投诉处理反馈不服,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退货及赔偿损失,被申请人受理后与被投诉人进行了协商,被投诉人明确表示可以退货退款但不予赔偿,被申请人将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履行了投诉受理告知、调解及告知结果的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结案反馈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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