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4-158278
区司法局
2024-08-01
主动公开
申请人:杨某广
被申请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2份复议申请,于2023年7月10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6月3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某公司销售挂脖风扇,销售主页广告宣传对比,本店顶配挂脖:强劲大风力、强劲双倍出力不留一滴汗、360°全域出风全身凉风环绕凉爽一整天、两侧聚能芯片设计、安全直吹一整天、立体主动降噪超低分贝图书馆都可用。市场劣质风扇:劣质风扇出风小风力不够闷热呼吸不畅、直吹不舒适、风感硬只吹下巴无冷风技术、颈部电池设计、发热烫伤皮肤、两个廉价嘈杂电机声音太大吵得头痛。该对比不符合广告法,显然高夸自家产品贬低其他产品。要求电话调解,依法赔偿,处罚后奖励。
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对该投诉做出处理结果,结案反馈:被诉方查无下落,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这种办案方式,存在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不法商家干了违法事情后也相安无事,这不直接提倡了违法行为,而根据《网络交易监督办法》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在找不到某公司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正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况且“某公司”在天猫网经营的某网店现在也在正常经营,其可以直接在网上联系得到该公司,就算是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关闭该网店,去倒逼涉案商家出来。被申请人没有这么做显然是行政不作为。另外涉案商家擅自更改注册经营地址,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法律条款就是约束那些擅自更改注册信息的公司,为的就是起到监管目的,如被申请人懂得利用该法律条款去惩戒不守法的公司,定会起到很好效果,也不至于让其承受监管不到的尴尬境地。被申请人没有学习好《网络交易监督办法》、《电子商务法》,在找不到“某公司”的情况下,没有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正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或关闭该网店,作为执法部门就应该熟悉法律法规,不能单凭找不到就不处理,那样就是不作为。
另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只对投诉作出处理,没有对投诉中含的举报内容作出分别处理,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裁决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支持申请人的所有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投诉单,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的内容以及被申请人的反馈。
证据3、涉案产品宣传页面截图,拟证明涉案商家夸大自家产品贬低其他产品。
证据4、交易成功截图,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产品。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被举报人某公司销售的一款名为挂脖风扇的产品,其主页广告宣传对比,本店顶配挂脖:强劲大风力、强劲双倍出力不留一滴汗、360°全域出风全身凉风环绕凉爽一整天、两侧聚能芯片设计、安全直吹一整天、立体主动降噪超低分贝图书馆都可用。市场劣质风扇:劣质风扇出风小风力不够闷热呼吸不畅、直吹不舒适、风感硬只吹下巴无冷风技术、颈部电池设计、发热烫伤皮肤、两个廉价嘈杂电机声音太大吵得头痛。该对比不符合广告法,显然高夸自家产品贬低其他产品。要求电话调解,依法赔偿,启动诉转案,处罚后奖励。
由于申请人本次举报内容与其2023年6月3日的投诉内容一致,被申请人由于之前的投诉核实发现某公司查无下落,无法取得联系,已在2023年5月29日将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公司的发票、股权变更、银行开户等业务将自此受限,被申请人已采取适当措施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管理,并保留进一步采取其他管理措施的权力。故2023年6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不再另行核实,并于2023年6月13日告知处理结果。
现申请人行政复议提出:已收到投诉处理结果,但未收到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
对此,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举报的同一客体某公司由于查无下落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否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被申请人将视情而定,被申请人无行政不作为之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对该举报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打印件一份,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拟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从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挂脖风扇,认为该产品的对比宣传违反广告法,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电话调解、依法赔偿、启动诉转案并处罚后奖励。因涉案公司查无下落,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5月29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告知“被诉方查无下落,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举报部分进行处理,以及上述告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因某公司查无下落,被申请人无法核实其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对涉案公司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相关处理并无不当。另外,申请人明知涉案公司广告宣传“对比”仍然购买案涉挂脖风扇,之后以该“对比”宣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由进行投诉举报,属于“自陷风险”且并非善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投诉某公司所作的处理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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