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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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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4-08-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金金政复字第79号

发布时间: 2024-08-01 10:51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戴某

被申请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结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反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依法立案。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2023625日收到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于2023717受理,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某公司名下淘宝购买了婚庆用的盖头与拉花,订单号为某号,价格为30.93元整,收到货后拆包发现其为三无产品,因该问题产品导致本人婚期推迟,认为商家已触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后投诉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受理,于2023年6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已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商家同意退货退款,对你提出五百元赔偿诉求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其中已明确核实商家违法行为却不按法律法规处罚商家,现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执法不严,包庇商家行为,商家销售三无产品,应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进行退货退款、第五十五条侵害本人权益进行赔偿,被申请人未对违法商家进行惩处,未解决消费者问题,也并未收到任何调解工作的信息,被申请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三十七条中一、三、四、五、六、七、八进行受理执行,第五十五条进行赔偿,第五十六条对经营者进行处罚。被申请人对老百姓提出的问题以“忽悠”方式进行搪塞,并企图故意制造糊涂,因此特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整顿被申请人相关人员工作作风。

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合法性及时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举报回复单三张,拟证明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内容及被申请人的反馈内容。

证据3、购买凭证及快递面单,拟证明申请人的购买涉案产品

证据4、涉案品照片三张,拟证明涉案产品相关情况。

证据5、产品快递拆包视频,拟证明涉案产品存在相关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4号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因个人结婚所需,在淘宝店购买了结婚时用的红盖头与拉花,收到货后发现其中一款盖头为三无产品且异味严重,查询汽车拉花合格证信息发现其合格证信息存在问题,全国企业信用查询合格证信息中厂名无法查询到,合格证信息无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与产品质量法中定义的三无产品相符合,该商家销售三无产品,诉求对销售的三无产品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商家销售的三无产品进行退货退款,对商家侵害本人合法权益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进行赔偿。

2023年6月7日,对于申请人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在仓库发现红盖头没有张贴标签,为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改正。被投诉举报人同意退货退款,对500元的赔偿要求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投诉与举报的定义范围,并依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予以处置。据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受理、通知和终止调解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处理不服的,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申请人不能对被申请人上述6月19日所作的终止调解决定及回复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请求事项已依法履职。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不予处罚,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后可以不予立案,因此,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一并予以告知。

三、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据此,对于不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仅是基于公益、公民的监督权或者无证据证明其举报的事项对其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具备提起复议资格。而是否应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须依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在接到举报材料时,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时间内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置,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该公司,而非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其知情权,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该公司购买的涉案产品如有质量纠纷,属于一种民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或诉讼等解决。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查处职责、是否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或者处罚,均与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对该投诉举报的处理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拟证明申请人举报投诉内容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2023年6月7日的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责令改正的情况。

证据4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拟证明涉案商家拒绝调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某公司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了婚庆用的红盖头和汽车拉花,收到货后发现一款盖头为三无产品且有异味、汽车拉花合格证上厂名无法查询、无生产日期及执行标准,遂于202364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投诉,67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20236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如下办结反馈:“经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已责令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商家同意退货退款,对你提出五百元赔偿诉求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申请人对该反馈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诉求中包含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对于投诉部分,被申请人履行了期限内受理并告知以及终止调解后的告知职责。对于举报部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对涉案公司存在的“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涉案公司改正,结合调解结果一并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举报投诉处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对象某公司)作出的办结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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