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4-158282
区司法局
2024-08-01
主动公开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决定违法并责令限期书面告知。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7月25日收到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于2023年8月21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商家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购买了该款拌面,收到货后产品中脱水香葱包的执行标准为GB31644,经查询该标准规定的范畴为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可呈液态、半固态或固态的产品。但该脱水香葱包中只存在“脱水葱”一种调味料,并不符合其标准规定,不适用其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以及七十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反映,同时上传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受理(视为收到本人反映相关违法线索材料),该案件从受理2023年5月29日到现在本人提起复议(2023年7月20日)已长达53天,38个工作日。
在这期间被申请人除了在全国12315给出受理答复以及7.18结案反馈“经查,该产品中脱水葱包含大葱和小葱,符合GB31644标准定义,对你赔偿的诉求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终止调解。”此外并未给本人任何关于该案件的答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负有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在答复中未处理以及告知关于本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程序违法。
其次12315平台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公民更加快捷方便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问题并予以处理,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的一种途径。其12315平台须知仅仅只是一个参考,其并不具备强制,且我国法律法规大于该“须知”效力。被申请人不能以所谓的须知便可以作为不处理违法线索事情的借口,被申请人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调解消费者纠纷与发现违法行为并查处均是其相对应的职责所在。
同时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登录页面,是为了清晰指引投诉举报人通过不同的途径提出投诉和举报的诉求,方便群众进行投诉举报,并非限制其提出诉求的途径形式。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相关诉求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以上即使需要延长决定是否立案也仅仅加起来30个工作日,再加上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也就是说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所反映材料35个工作日内对本人举报事项予以告知立案情况。被申请人在受理情况以及结案反馈中并未告知,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情况,已经超出法律规定3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若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是通过12315 平台“我要投诉”入口,且明知“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的提示后进行的举报,应当视为同意被申请人按照投诉程序对申请人诉求进行处理。但该答复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且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相悖,复议机关应不予采纳。
申请人认为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申请人在反映事项中举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属于(法释〔2018)1号)中规定的利害关系。复议机关应予以受理复议申请。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
证据3、涉案产品详情及产品照片,拟证明涉案产品情况。
证据4、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拟证明被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情况。
证据5、交易成功截图及支付宝交易回单,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产品。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号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本人在商家开设的天猫店购买了该款拌面,收到货后产品中脱水香葱包的执行标准为GB31644,经查询该标准规定的范畴为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可呈液态、半固态或固态的产品。但该脱水香葱包中只存在“脱水葱”一种调味料,并不符合其标准规定,不适用其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以及七十三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人请求商家依据食品安全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贵局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5月29日,对于申请人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进行调解,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应产品检测报告,该产品中脱水葱包含大葱和小葱,符合GB31644标准定义。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于2023年7月18日将投诉处理情况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一、全国 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登录页面,是为了清晰指引投诉举报人通过不同的途径提出投诉和举报的诉求。投诉须知里规定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因此在明确申请人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而非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二、该产品由被投诉人委托某公司生产,且被投诉人的实际办公场所设在某地。登记地址没有该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处理该举报的权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通过信函告知申请人(单号:某号)。
三、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1525件、举报227件,2021年1月1日至现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15件,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对该投诉举报的处理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拟证明申请人投诉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 2023年7月17日的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3、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拟证明商家拒绝调解的情况。
证据4、举报告知书,拟证明告知其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
证据5、中国邮政挂号信面单照片及物流信息,拟证明举报告知邮寄及签收情况。
证据6、全国12315系统投诉须知网页截图,拟证明投诉须知内容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7日,申请人在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金华两头乌猪油拌面”一盒。到货后认为该商品中脱水香葱包不适用其标识的执行标准GB31644,违反了相关规定,遂于5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5月29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反馈告知:“经查,该产品中脱水葱包含大葱和小葱,符合GB31644标准定义,对你赔偿的诉求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终止调解。”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向不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投诉、举报1700余件,2021年1月1日至现今申请人在浙江省各地因购物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5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数量,以及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可以判定申请人系恶意投诉举报、谋求不当得利、扰乱营商环境、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其不具有正常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超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资深投诉举报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要求“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仍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应承担不利后果,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未作出是否立案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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