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4-158337
区司法局
2024-08-12
主动公开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办结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并重新处理。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8月15日收到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于2023年9月4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7月11号,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淘宝”APP,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某店铺购买了车载冰箱,共计4338元。到货发现该产品无产品型号、生产厂家。因此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特此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望被申请人组织协调、依法赔偿,如有违法行为请转举报立案处理。
对于被申请人做出不予受理原因:“吴某,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商家销售三无产品的诉求已收悉,具体答复如下:经核实,商家提供的同产品显示包装箱上有商品标识标签,您提供的证据照片仅显示该产品发货地,没有外观其他照片,不能认定为三无产品。您购买该批商品用于销售赠送,不属生活消费,不属消费调解范围,不予受理。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联系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对答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因自己和家人朋友生活需求使用,于2023年7月11号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淘宝”APP购买,但被申请人却以购买该批商品用于销售赠送,不属生活消费,不属消费调解范围,不予受理。举报人的描述与事实不相符为由,且和申请人进行沟通对接,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后还不予受理,完全是包庇第三人的行为。
申请人购买的产品型号实物图片并没有生产厂家,确定无法查到3c认证,但是被申请人所说的,完全是牛头不对马嘴,这是很明显的官商勾结。作为执法人员没有对申请人的权益提供保障,对申请人的权益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申请人对事实依据认定不清,不宜过于草率终止调解,应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未按照相关条例依法执法,违背了执法人员应有的公平公正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3年7月24日作出《关于某公司的投诉回复》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12315投诉单,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的情况。
证据3、付款页面单及快递面单,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产品。
证据4、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拟证明投诉人的相关信息
证据5、涉案产品图片,拟证明涉案产品相关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号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本人于2023年7月11号,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淘宝”APP,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某店铺购买了车载冰箱,共计4338元。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无产品型号、生产厂家。因此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特此向贵局提出投诉,望贵局组织协调、依法赔偿,如有违法行为请转举报立案处理。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某公司现场提供投诉人所诉“车太太”车载冰箱样品,该样品上贴有生产厂家等信息。某公司经理邵某榜表示,该产品由某市代发,其销售的车载冰箱外包装箱上都贴上包含公司品牌、品名、委托商、地址、生产商、生产商地址、电话、材质、执行标准等内容的贴纸,同日,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吴某,其表示购买的车载冰箱用于销售赠送,并非个人生活所用。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吴某,您好,你反映的关于商家销售三无产品的诉求已收悉,具体答复如下:经核实,商家提供的同产品显示包装箱上有商品标识标签,您提供的证据照片仅显示该产品发货地,没有外观其他照片,不能认定为三无产品。您购买该批商品用于销售赠送,不属于生活消费,不属于消费调解范围,不予受理。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联系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0日。”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投诉举报人所销售的车载冰箱的同款产品包装箱上贴有商品的标识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该标识标签上已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材质、执行标准”等信息,故不能认定为“三无”产品,申请人答复“不能认定为三无产品”,并无不妥。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吴某,其明确表示购买的车载冰箱用于销售车辆时随车赠送的产品。加之申请人一次性购买了6台车载冰箱,不符合正常个人生活消费需要。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购买6台车载冰箱的行为,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
三、申请人吴某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的申请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如有违法行为请转举报立案处理”申请,不足以证明其已提出举报的事实。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申请人可以走诉讼、仲裁途径。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办结反馈的处理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2023年7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拟证明当事人所销售产品不是三无产品的情况。
证据2、现场照片证据卷页,拟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车载冰箱贴有商品信息标贴及标贴内容的具体情况。
证据3、当事人提供某公司以及某公司营业执照,拟证明当事人及某市发货商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某笑及经理邵某榜身份证,拟证明张某笑及邵某榜身份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0日,申请人在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同款车载冰箱6台。收到货后,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遂于7月17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7月18日决定受理并进行了告知。202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前往涉案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冰箱样品贴有生产厂家等信息,并非三无产品。因申请人购买涉案冰箱系用于销售赠送,并非生活消费,不属于消费调解范围,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如下办结反馈告知:“吴某,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商家销售三无产品的诉求已收悉,具体答复如下:经核实,商家提供的同产品显示包装箱上有商品标识标签,您提供的证据照片仅显示该产品发货地,没有外观其他照片,不能认定为三无产品。您购买该批商品用于销售赠送,不属生活消费,不属消费调解范围,不予受理。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联系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对上述告知不服,向本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系投诉申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根据生活常识,申请人一次购买6台车载冰箱应当并非属于生活消费,不属于消费调解范围。被申请人在受理了投诉案件后,发现并非属于调解履职范围,而作出的办结反馈告知,并无不妥。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履行了投诉处理、不予受理告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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