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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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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4-08-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金金政复字第108号

发布时间: 2024-08-12 11:07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结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并重新处理。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8月28日收到复议申请,于同日进行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6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店铺购买到的商品遭到价格欺诈一事(详见投诉单),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结案反馈。

1、申请人递交的材料中显示,该涉案商品宣传图中显示价格为“19.9元”,申请人订单支付金额为“29.9元”。且该涉案商品链接中并没有“19.9元”价格规格可供选择。涉案商品链接中所有价格规格都比宣传“19.9元”要高。被投诉举报人多收取申请人违法所得款项。被投诉举报人宣传中价格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涉嫌误导消费者。商家的行为已损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被投诉举报人未做到法律法规要求,涉嫌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第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第二十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3、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4、该被投诉举报人已经是申请人第二次反映发现违反同一问题。至于该涉案链接其他销售记录是否有退还其违法所得,望复议机关核查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包庇、渎职的情况!

本案中,申请人是否与被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是否有提起行政复议资格。1、申请人系因购物纠纷,被投诉举报人多收取申请人款项,故而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对于被申请人作出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职甚至作出错误的决定时,任何一个公民都有监督权,公民依法向上级反映问题。也是起到监督作用。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第九条规定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资格、以及利害关系。在此,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认真对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以便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做出的答辩事实和证据材料。针对性的补充相应意见和证据。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12315投诉单,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的情况。

证据3、确认订单及签收单,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产品。

证据4、涉案产品详情页,拟证明涉案产品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1号收到申请人徐某的投诉,称:于6月6日通过拼多多平台(某店铺)购买6桶方便面。该订单结算金额为29.9元。被投诉人售卖的涉案商品宣传图中显示“19.9元”,但该涉案商品链接中所有价格规格都比宣传的“19.9元”要高(详见附件)。涉案商品链接显示已售“173件”,涉案违法所得金额、人数巨大。综上,被投诉人多收取投诉人违法所得。该宣传销售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价格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消费争议:投诉人购买的商品结算金额高于被投诉售卖商品宣传价格。投诉人系有产生实际购买消费。附件中包含订单截图、订单交易快照、涉案商品宣传图。如领导未收到相关材料,或认为有缺失,可随时联系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6月19日,对于申请人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对投诉进行调解,商家表示该款产品正常售价为29.9元,活动期间可使用10元优惠券,券后价格为19.9元,由于平台官方优惠调整,当日10元优惠券无法使用出现交易价格29.9元的情况,商家已返还10元红包,因活动补贴为平台方提供,技术问题不受企业控制,对赔偿的诉求,商家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予以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将投诉处理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3年6月19日受理投诉,并于8月1日告知投诉处理情况,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二、申请人提出的退赔费用诉求,被投诉人同意返还差价。对于赔偿要求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予以终止调解,建议其通过其他司法途径解决争议。三、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依据该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全国人大对“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解读,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调解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依据该规定,被申请人组织调解需投诉人、被投诉双方同意,且调解结果的达成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即,在自调解行为发起至调解结果达成的全过程中,被申请人无权单方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任何处分。被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而终止调解并告知投诉人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素,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分类,故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申请人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五、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936件、举报499件,2021年1月1日至现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38件,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因此被申请人做出对该投诉的处理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和反馈信息记录,拟证明申请人投诉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拟证明商家拒绝调解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6日,申请人在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6桶方便面,后因其购买支付的价格比网页宣传价格要高,认为存在价格欺诈问题,遂于6月1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于8月1日向申请人作出如下办结反馈:经查,商家表示该款产品正常售价为29.9元,日常活动价可使用10元优惠券,券后价格为19.9元,由于平台官方优惠调整,当日10元优惠券无法使用出现交易价格29.9元的情况,商家已返还10元红包,因活动补贴为平台方提供,技术问题不受企业控制,对赔偿的诉求,商家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终止调解。申请人对该反馈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从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截图内容来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请求被投诉人退赔费用及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履行了投诉处理、告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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