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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4-08-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金金政复字第110号

发布时间: 2024-08-12 11:10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刘某璇

被申请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并重新处理。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8月30日收到复议申请,于2023年9月6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阿里平台,购买的“口红”,收到产品后,发现该化妆品未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并且查询了此产品的备案,此化妆品并没有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就上市销售。希望被申请人予以处罚,不得包庇。被申请人可参照消保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他的声明写上了就可以销售在国内,那么本人一定会到纪委12388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偏袒包庇行为。

发现该问题后,申请人于6月22日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了“某公司”违反销售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本人于6月22日在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平台举报,金东区/孝顺市场监督管理6月29日告知申请人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不予处罚。在商家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部门却没有第一时间查处处罚,反而不予处罚。在商家明显违法的情况下,反而包庇偏袒纵容商家。请求贵府核查其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涉案商品的购物订单截图,拟证明涉案产品是申请人购买。

证据3、12315平台投诉内容截图,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

证据4、12315平台被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截图,拟证明被申请人接单投诉后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6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称:举报人在阿里平台,购买的“口红”,收到产品后,发现该化妆品未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并且查询了此产品的备案,此化妆品并没有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就上市销售。希望被申请人予以处罚,不得包庇。被申请人可参照消保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他的声明写上了就可以销售在国内,那么本人一定会到纪委12388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偏袒包庇行为。

被申请人接到上述举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核查,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结果告知申请人。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的产品名称为“跨境彩妆 MAXFINE18色口红套装批发雾面哑光不粘杯不掉色lipstick”,所有色号均写有“产品仅供出口销售,禁止国内销售,购买等同默认公司免责申明”字样。且在产品详情页面显著位置上有“某公司免责申明”图片,图片内明确写有“本店铺销售的化妆品仅供出口,不用于内销”字样。当日,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予以告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一、当事人在1688平台设立的某店铺内产品仅用于批发,不进行零售,且店铺上所有化妆品均用于外贸,不在国内销售。

二、店铺内所有产品名称均有“跨境”两字,来显示其产品是用于外贸的事实。且申请人购买的产品的18款色号链接均写有“产品仅供出口销售,禁止国内销售,购买等同默认公司免责申明”的字样。

三、商家在每一款化妆品详情页面的显著位置都贴有“某公司免责申明”图片,免责申明中明确写有“本店铺销售的化妆品仅供出口,不用于内销”、“只提供批发采购及样品交付服务,不进行零售”、“国内个人消费者或国内市场经营者误拍本产品的,请即刻申请退款”等申明。

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606件、举报239件,2021年1月1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3件,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对该举报处理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拟证明申请人举报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拟证明商家的资质情况。

证据3、对某公司的立案审批表,拟证明立案情况。

证据4、某公司1688平台店铺,拟证明产品情况。

证据5、某公司的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9日,申请人在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口红一支。到货后认为该口红未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违反了相关规定,遂于6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于6月29日立案,并于同日对涉案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口红仅用于出口销售,禁止国内销售,且在产品详情页面显著位置写着相关的免责声明。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如下的结案反馈:“尊敬的先生,您好,你反映的化妆品问题已收悉,具体回复如下:经核实,商家已在页面上明确其销售给外贸公司且仅用于外贸,不在国内进行销售。商家表示你可以进行退款退货,但不同意赔偿。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月29日。”申请人对上述结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二)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包括,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因认为销售者存在违法情形,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给予了反馈,该反馈的内容主要是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因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不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系要求市场监督机关履行市场秩序的监管职责,在此情况下,案涉反馈并未侵犯到其个人合法权益,其与案涉反馈之间并无利害关系,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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