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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4-08-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金金政复字第124号

发布时间: 2024-08-14 08:50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钟某贞

被申请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办结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重新受理并书面回复。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9月12日收到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于2023年10月9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8月1日其在淘宝网店花费3122.07元购得某公司生产销售的TDT402Z型电动自行车1台,订单号:某号,由于该电动自行车违反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1.1车速限值和7.2.1.3防篡改的要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次,其产品合格证2.1标注控制器生产企业:某公司与车辆实际标注不符(某公司),存在非法改装行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随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并要求启动诉转案程序(附投诉详情)。被申请人2023年8月15日作出反馈内容:解码操作现场测试未成功以及标注名称与商家取得的相关材料上名称一致,未依法将此违法线索移交其他部门程序违法。

依据国市监标创(2019)53号文件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将此违法线索移交其他部门程序违法,属于不作为。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是否受理、处理结果请书面回复。请依法裁决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支持申请人的所有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投诉详情截图,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的情况。

证据3、订单截图及快递面单,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电动自行车。

证据4、涉案产品照片及产品认证证书,拟证明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情况。

证据5、微信及客服聊天截图,拟证明相关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被投诉人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锋鸟牌电动自行车违反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1.1车速限值和7.2.1.3防篡改的要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次,其产品合格证2.1标注控制器生产企业:某公司与车辆实际标注不符(某公司),存在非法改装行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电话调解,启动诉转案程序,依法查处并依规将此违法线索向相关部门移送。

202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前往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街道某社区某路某号某号楼的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了申请人所诉同款电动自行车,发现其相关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齐全。被申请人现场按投诉人所提供的解码操作,现场测试并未解码成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军现场提供了某公司为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

2023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申请人:“钟某贞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商家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诉求已收悉,具体答复如下:经核实,商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检验报告齐全,我局对其产品抽检结果也合格,您所提供的解码操作现场测试未成功,您所诉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请提供合法有效的充分证据再行举报。您所诉产品合格证上生产厂家名称标注问题,其标注名称与商家取得的相关材料上名称一致,因其非本局辖区,若其名称确有问题,建议向厂家所在地有权部门投诉举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申请人认为,一、全国 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登录页面,是为了清晰指引投诉举报人通过不同的途径提出投诉和举报的诉求。投诉须知里规定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因此在明确申请人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而非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且被投诉人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供了拒绝行政调解声明。

二、针对某公司TDT402Z型号的电动自行车解码问题,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型号车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7日某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编号某号),该报告说明其并未违反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车速限值以及防篡改的要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被申请人现场按申请人所提供的解码方式操作,现场测试并未解码成功,且某公司提供了被诉同款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检验报告。因此申请人答复“经核实,商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检验报告齐全,我局对其产品抽检结果也合格,您所提供的解码操作现场测试未成功,您所诉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请提供合法有效的充分证据再行举报”,并无不妥。

三、针对产品合格证上生产厂家名称标注问题,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军现场提供了某公司为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申请人答复“您所诉产品合格证上生产厂家名称标注问题,其标注名称与商家取得的相关材料上名称一致,因其非本局辖区,若其名称确有问题,建议向厂家所在地有权部门投诉举报”,并无不妥。

四、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未依法将此违法线索移交其他部门程序违法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某公司并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违法问题,自然不存在违法线索移交问题,因此被申请人并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五、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158次,举报8次。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内容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2023年8月15日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2、现场证据卷页照片四副,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3、现场拍摄解码视频,拟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按投诉人提供解码方式解码未能成功的情况。

证据4、消费投诉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拟证明被投诉人拒绝行政调解。

证据5、某公司型号TDT402Z的电动自行车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申请编号某号),拟证明该型号电动车型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车速限值以及防篡改的要求。

证据6、编号某号的检验报告,拟证明型号为TDT402Z的电动车型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车速限值以及防篡改的要求。

证据7、某公司营业执照、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函件,拟证明某公司为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情况。

证据8、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沈某军身份证,拟证明某公司主体营业资格及沈某军身份情况。

证据9、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信息查询,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

证据10、案例库清单,拟证明2021年5月7日至现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日,申请人在网店购买了由某公司生产的TDT402Z型电动自行车1台,到货后认为该产品存在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控制器生产企业与车辆实际标注不符、存在非法改装等问题,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8月15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前往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电动自行车相关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齐全,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解码操作,现场测试并未解码成功,且发现某公司为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投诉人某公司也于同日出具了拒绝调解的声明。2023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出如下办结反馈:“钟某贞您好,您反映的关于商家销售不合格电动车的诉求已收悉,具体答复如下:经核实,商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检验报告齐全,我局对其产品抽检结果也合格,您所提供的解码操作现场测试未成功,您所诉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请提供合法有效的充分证据再行举报。您所诉产品合格证上生产厂家名称标注问题,其标注名称与商家取得的相关材料上名称一致,因其非本局辖区,若其名称确有问题,建议向厂家所在地有权部门投诉举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对该办结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购物后通过联系客服,用“(电动车)速度像乌龟一样”的语句,引诱客服人员告知如何将电动车加速,进而又以该电动车存在非法改装等内容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且存在恶意,结合申请人百余次的投诉、举报数量,可以判定申请人系恶意投诉举报、谋求不当得利、扰乱营商环境、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其不具有正常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超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受理、调解、查处、告知结果反馈,已经履行了投诉举报的相关处理职责。被申请人所作的办结反馈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该办结反馈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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