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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4-08-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金金政复字第136号

发布时间: 2024-08-14 08:57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刘某璇

被申请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举报对象为某公司)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结案反馈,并依法立案查处告知处理结果。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复议申请,于2023年10月12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阿里平台购买了“口红”,收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未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并且查询了此产品的备案,此化妆品并没有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就上市销售。发现该问题后,申请人于8月21日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了“某公司”违反售卖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国内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被申请人于9月11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在商家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部门却没有第一时间查处,反而不予立案。希望调查其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有违规违纪的行为。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举报详情截图,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的情况。

证据3、购物订单截图,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产品。

证据4、涉案产品图片,拟证明涉案产品的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8月21 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称:“举报人在阿里平台,购买的‘口红’,收到产品后,发现该化妆品未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并且查询了此产品的备案,此化妆品并没有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就上市销售。希望贵局予以处罚,不得包庇。贵局可参照消保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如果贵局认为他的声明写上了就可以销售在国内,那么本人一定会到纪委12388进行举报贵局偏袒包庇行为。”

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的产品名称为“跨境专供珠光钻石幻彩闪亮哑光唇彩口红生产厂家批发wish外贸爆款”,产品名称上写有跨境两字,且在商品描述页面显著位置上有“免责申明”图片,图片内明确写有“本产品链接为外贸跨境电商采购专用链接,只提供批发采购服务及样品交付,不进行零售!产品包装内容物说明书均不含中文说明及中文标示,禁止在国内销售或直接使用!国内个人消费者或国内市场经营者客户误拍本品的请即刻申请退款,本店将自动退款”等字样。9月4日,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予以告知。

被申请人认为,一、当事人在1688平台设立的某公司工厂店内产品仅用于外贸跨境电商批发采购服务及样品交付,且店铺上所有化妆品均用于外贸,不在国内销售。

二、店铺内所有产品名称均有“跨境”两字,来显示其产品是用于外贸的事实。

三、商家在每一款化妆品详情页面的显著位置都贴有“免责申明”图片,免责申明中明确写有“本产品链接为外贸跨境电商采购专用链接,只提供批发采购服务及样品交付,不进行零售产品包装内容物说明书均不含中文说明及中文标示,禁止在国内销售或直接使用!国内个人消费者或国内市场经营者客户误拍本品的请即刻申请退款,本店将自动退款”等申明。

四、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自开通以来,刘某璇投诉715次,举报358次,今年6月份至10月份五个月,刘某璇通过12315向本局投诉举报16次。2023年9月4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8件。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对该举报处理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拟证明申请人举报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拟证明商家的资质情况。

证据3、对某公司的立案审批表,拟证明立案情况。

证据4、某公司1688平台店铺截图三份,拟证明产品情况。

证据5、某公司的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6、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信息查询,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

证据7、案例库清单,拟证明2023年9月4日至现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5日,申请人在1688网络平台购买口红三支,收到货后,认为该口红未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违反了相关规定,遂于8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查处。收到举报材料后,被申请人于8月26日立案,9月1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前往涉案商家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口红在网络销售时产品名称上写有跨境两字,且在商品描述页面显著位置上有“免责申明”图片,图片内明确写有“本产品链接为外贸跨境电商采购专用链接,只提供批发采购服务及样品交付,不进行零售!产品包装内容物说明书均不含中文说明及中文标示,禁止在国内销售或直接使用!国内个人消费者或国内市场经营者客户误拍本品的请即刻申请退款,本店将自动退款”等字样。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如下结案反馈:“经核实,商家已在页面上明确其销售给外贸公司且仅用于外贸,不在国内进行销售。商家表示你可以进行退款退货。”

另查明,截至2024年1月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715次,举报413次,2023年在浙江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7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举报详情截图、购物订单截图、产品图片、举报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立案审批表、涉案公司网络平台店铺截图、现场笔录、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息查询截图、申请人行政复议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1688平台是面向中国小企业推出的全球最大的采购批发市场,涉案口红为在该平台用于外贸销售的产品,相关销售页面已清晰描述“本产品链接为外贸跨境电商采购专用链接,只提供批发采购服务及样品交付,不进行零售!产品包装内容物说明书均不含中文说明及中文标示,禁止在国内销售或直接使用!国内个人消费者或国内市场经营者客户误拍本品的请即刻申请退款,本店将自动退款”。结合申请人千余次的投诉、举报数量,可以判定申请人系恶意投诉举报、谋求不当得利、扰乱营商环境、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其不具有正常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超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立案、调查、告知结果反馈,已经履行了举报的相关处理职责。被申请人所作的结案反馈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该结案反馈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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