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4-158363
区司法局
2024-08-14
主动公开
申请人:黄某博
被申请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举报处理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理。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0月17日收到复议申请,于2023年10月24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某公司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
二、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预留有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和电话。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10月8日为35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是否立案决定的告知。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被申请人应当立案。
四、申请人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也是行政告知行为的相对人,所以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1、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受到侵害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原告资格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属于行政告知行为的相对人。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投诉举报书及邮寄单号,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的情况。
证据3、电子发票,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产品。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履职申请)书(邮件编号:某号)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在天猫某店购买的玩具产品发现是三无产品、未经3C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被申请人接到上述投诉举报书后,于2023年8月24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对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将市场监管〔2023〕第某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某号《举报立案告知书》以书信的形式通过EMS(邮件编号:某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下达金东市监孝责改〔2023〕某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目前该投诉举报件仍在处理中。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将市场监管〔2023〕第某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某号《举报立案告知书》以书信的形式通过EMS(邮件编号:某号)邮寄送达申请人,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8月27日已经签收。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举报仍在法定处理期限内,故被申请人对举报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并不存在。
三、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146件、举报123件,2022年10月24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30件。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对该举报处理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附订单购买记录、产品实拍图片、手机实名信息、挂号信单号照片及挂号信单号查询及签收情况截图两张,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及被申请人签收的情况。
证据2、市场监管〔2023〕第某号《投诉受理决定书》、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管〔2023〕第某号《举报立案告知书》、挂号信单号照片及挂号信单号查询及签收情况截图两张,拟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举报立案告知书的情况及申请人签收情况。
证据3、现场笔录、金东市监孝责改〔2023〕某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某号)照片、产品外包装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责令其改正的情况。
证据4、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信息查询,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
证据5、案例库清单,拟证明2022年10月24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4日,申请人在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婴儿玩具2个,到货后认为该玩具是三无产品、未经3C认证,遂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8月15日收到投诉举报书。8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某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某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并根据申请人所述的送达地址通过EMS(邮件编号:某号)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涉案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涉案产品3C认证书,认定涉案公司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场向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产品上添加相应标签标识。申请人认为截止其申请行政复议时即2023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告知,遂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投诉举报书及邮递单号查询截图、购物电子发票、投诉受理决定书、举报立案告知书及挂号信单号查询截图、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涉案产品3C认证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法定时间内作出立案决定,并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告知,且该送达地址也与申请人购物时收货地址一致,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举报立案告知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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