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4-158366
区司法局
2024-08-14
主动公开
申请人:刘某敏
被申请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向其告知举报(举报对象某公司)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于2023年11月6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向被申请人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于6月27日告知投诉已受理,但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和处理结果。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被申请人在6月27日告知投诉已受理,直至复议之日起,申请人未收到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未告知该举报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给予奖励。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行使监督权,依法提出申诉,并一同提出批评和建议,建议将该案办案人员予以开除,踢出执法队伍,别让其祸害老百姓,浪费行政资源。
综上,在此请求复议依法纠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投诉举报信,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
证据3、投诉受理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证据4、涉案产品照片,拟证明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证据5、拼多多签收页面截图,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产品。
证据6、被投诉举报人证照信息,拟证明涉案公司的相关情况。
证据7、商品快照截图,拟证明涉案商品宣传显示无糖。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号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被投诉举报人在其店铺内宣传产品无糖虚假广告位置-商品快照-商品参数-是否合含糖-无糖(产品营养成分表碳水化合物标示0时,符合无糖声称的条件,可进行相应声称,其营养成分表中无需单独标示糖的含量。若碳水化合物量不为0而糖含量为0时,可进行无糖声称,此则需要单独标糖的含量)。请求:1.根据工商消字(2015)36 号文件规定,督促被投诉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不足500为500),并组织电话调解。2.如立案查处后,请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局相关规定,给投诉举报人申请奖励。3.如贵局不予受理/不予立案,请告知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救济途径。4.如商家否认交易事实请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交易数据等信息或者根据本人提供的订单号对违法商家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资料。
2023年6月27日,对于申请人的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将金东市场监管〔2023〕第某号《投诉受理决定书》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函(单号:某号)告知申请人。
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检查。经查,在拼多多网店里未看到投诉举报人所说的无糖描述,经询问当事人,称其已主动改正。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当日,被申请人将金东市场监管傅〔2023〕第某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金东市场监管傅〔2023〕第某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函(单号:某号)邮寄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函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物流信息,该信函已于2023年7月5日由申请人本人签收。
二、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513件、举报437件,2021年1月1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55件,今年5月至6月,申请人通过12315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3次,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因此被申请人做出对该投诉举报的处理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拟证明申请人举报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拟证明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的情况。
证据3、中国邮政约投挂号信函面单照片,拟证明投诉举报结果邮寄情况。
证据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拟证明投诉举报结果告知及签收情况。
证据5、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申请人对商家不予立案的情况。
证据6、营业执照照片、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拟证明被举报人进货查验情况。
证据7、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信息查询,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
证据8、案例库清单,拟证明2021年1月1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5日,申请人在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薯片”一份,到货后认为商家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遂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6月15日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材料,于6月27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邮寄告知申请人,6月29日对举报内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7月3日邮寄告知申请人(经查询7月5日由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投诉举报信、投诉受理决定书、涉案产品照片、拼多多签收页面截图、被投诉举报人证照信息、商品快照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政面单物流信息、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法定时间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告知,且申请人亦本人签收,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7日
扫一扫手机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