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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4-08-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金金政复字第161号

发布时间: 2024-08-14 09:57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陈某英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339号。

法定代表人:盛卫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书面回复。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1月7日收到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于同年11月28日进行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8月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在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拒收了申请人寄出的有标明“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挂号信.(邮政有拒收记录)。申请人在2023年9月7日对此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听从复议工作人员建议于2023年9月23日对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再次申请了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4日如期收悉,截止到申请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逾期一直未依法书面回复。

对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确认及纠正行政部门权责内的行政违法行为并给申请人一个书面答复。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

证据3、挂号信收据及签收截图,拟证明被申请人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的挂号信。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与事实不符。1、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不明。申请人提出某运营主体的委托书等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并未拒收,并且在9月30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中被申请机关名称栏为空白,并且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中第4条“要求金华市金东区某镇人民政府纸质书面回复”。因此未明确要求金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回复。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公开已进行反馈。在11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与申请人核实,已于11月13日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将书面回复材料通过快递方式于11月16日寄出,根据物流信息显示材料已于11月23日签收。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进行答复,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金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某号,拟证明已对政府信息公开履职答复。

证据2、陈某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拟证明陈某英身份信息及于2023年9月23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委托某公司是某运营主体的委托书;某公司向金华市金东区小微企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运营某主体时的申报资料,管理委托合同与权责明细;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相关证书。被申请人于9月25日收到上述邮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进行书面回复该信息公开申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如认为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应当联系申请人并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补正,未通知补正的应当视为受理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在未通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9月25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进行答复,程序违法。

因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1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2023〕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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