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4-158368
区司法局
2024-08-14
主动公开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处理。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1月22日收到复议申请,于同年11月29日进行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9月18日购买到三无人参酒,于是在2023年10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软件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在12315软件上回复决定受理并且来电说要以电话传话的形式进行组织调解,并问申请人诉求是什么,然后被申请人再去问商家,但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没有以传话的形式进行调解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明显是在包庇商家,被申请人后又在2023年10月27日来电以商家不接受申请人的诉求为由说调解失败,但是被申请人来电说的调解失败不具备真实性,被申请人可能并没有联系商家,只是他们自己做出的决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属于渎职行为。并且被申请人还应当自调解失败做出终止调解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告知,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程序已然涉嫌多项违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结果、也未协助调解履行法定职责,属于渎职行为,应予以纠正,请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申请请求。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投诉截图,拟证明申请人的投诉情况及被申请人的回复。
证据3、通话录音两段,拟证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通话内容。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号收到申请人的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申请人称:9月18号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某街道某路某号某批发市场步行街某号某店购买2瓶人参酒,但是朋友说这是药酒。经查询人参属于药材加入普通食品属于非法添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其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之规定。而且人参属于新资源食品,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标注:一、人参(人工种植)二、5年及5年以下 三、每日食用量≤3克 四、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五、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说明书中都要标注。诉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一赔十。
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受理张某的投诉。被申请人告知被投诉人金华市金东区某店相关情况,被投诉人表示拒绝调解且签署了消费投诉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情况,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4号收到申请人张某的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于2023年10月19日受理张某的投诉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告知。
二、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联系商家进行处理,商家于2023年10月30日出具书面声明,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2023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结果。并非申请人所说“未联系商家,自行作出终止调解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对该投诉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拟证明申请人投诉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2.消费投诉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拟证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其购买的2瓶人参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于10月19日,向申请人告知决定受理。被投诉人金华市金东区某店表示拒绝调解,且于10月30日签署了消费投诉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核实,经双方协商,你诉求的退款2次购买金额并赔偿5000元共计8160元的诉求被诉方表示无法接受,拒绝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诉求是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系《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所称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进行了告知,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投诉,在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受理告知、调解、终止调解告知的投诉处理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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