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4-158373
区司法局
2024-08-15
主动公开
申请人:刘某璇
被申请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限期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答复申请人。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于2024年1月9日进行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阿里平台,购买的“唇釉”,收到产品后,发现该化妆品未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举报内容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普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并且查询了此产品的备案,此化妆品并没有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就上市销售,申请人于2023年10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10月23日通过平台答复,申请人后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被请人作出的调查情况答复,申请人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举报方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法律规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举报方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立案处理。被申请人称没有证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如果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系伪造,或者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此种情形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针对性答复,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案件处理的基本事实要素,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购买的付款记录以及购买时所拍照片。
申请人在国内购买并且对方也是国内发货,申请人现在收到了没有备案的化妆品,无论情况如何都应对申请人做出立案的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立案,其答复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请复议机关实地审查,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政府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举报详情信息截图,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的内容及被申请人告知情况。
证据3、订单详情,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产品。
证据4、涉案商品图片,拟证明涉案商品的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0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称:本人在阿里平台,购买的“唇釉”,收到产品后,发现该化妆品未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并且查询了此产品的备案,此化妆品并没有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就上市销售。希望贵局予以处罚,不得包庇。贵局可参照消保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六条,如果贵局认为他的声明写上了就可以销售在国内,那么本人一定会到纪委12388进行举报贵局偏袒包庇行为。
被申请人接到该举报后,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依据该线索对当事人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的产品名称为“热卖丝绒哑光唇彩雾面液体唇彩不掉色不沾杯易上色唇釉”。在该款产品电脑版销售网页宝贝名称旁边标注了“本产品采购属于商业贸易行为”,并在商品属性上标注了“是否跨境出口专供货源:是”的信息,在手机版销售网页产品属性也同样标注了“是否跨境出口专供货源:是”的信息。同时,均在网页上发布了“某公司免责声明”,内容具体如下:“广大采购商:本店铺销售的化妆品仅供出口,不用于内销;消费者购买外贸产品后,以未备案内销进行使用的,默认其承认所购化妆品为外贸产品,拒绝其后续以未备案内销产品进行赔偿。只提供批发采购及样品交付服务,不进行零售!产品包装、内容物和说明书均不含中文说明及中文标识!严禁在国内销售或使用!国内个人消费者或国内市场经营者客户误拍本产品的,请即刻申请退款!跨境电商及外贸客户需要采购的,拍下宝贝后请与旺旺联系,需向本店出具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并签订相关跨境电商和外贸销售免责协议后方予发货!未进行旺旺联系的客户,请于 24 小时内申请退款,实际完成退款时间以平台为准!1.销售的化妆品仅供出口,不用于内销; 2消费者购买外贸产品后以未备案内销进行使用的,默认其承认所购化妆品为外贸产品,拒绝其后续以未备案内销产品进行赔偿感谢各位采购商的理解与支持!”申明时间落款2023年1月1日。基于该款产品网页标注是跨境出口专供货源,仅供出口销售,禁止国内销售的信息;产品仅供批发采购及样品交付服务,不进行零售,采购属于商业贸易的行为,产品外包装信息及备案要求符合跨境要求。综上所述,认定商家违法事实不能成立。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将举报核查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予以告知,具体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当事人电脑版网页上在产品标题旁边标注有“本产品采购属于商业贸易行为”,非直接针对国内个人消费,在手机和电脑版网页上均在商品属性上也标注了“是否跨境出口专供货源:是”等告知信息,并有相关的声明,“广大采购商:本店铺销售的化妆品仅供出口,不用于内销;消费者购买外贸产品后,以未备案内销进行使用的,默认其承认所购化妆品为外贸产品拒绝其后续以未备案内销产品进行赔偿。只提供批发采购及样品交付服务,不进行零售!产品包装、内容物和说明书均不含中文说明及中文标识!严禁在国内销售或使用!国内个人消费者或国内市场经营者客户误拍本产品的,请即刻申请退款!跨境电商及外贸客户需要采购的,拍下宝贝后请与旺旺联系,需向本店出具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并签订相关跨境电商和外贸销售免责协议后方予发货!”详见附件,其已说明了销售市场是海外市场,并且明确是采购属于商业贸易行为,面对的是广大采购商,而非国内个人消费者或国内市场经营者客户。当事人的该款产品是针对销售海外市场的,无需备案及相关的中文标签”。
被申请人认为,一、当事人在1688平台设立的店铺内产品仅用于批发,不进行零售,且店铺上所有化妆品均用于外贸,不在国内销售。
二、该款产品网页标注是跨境出口专供货源,仅供出口销售,禁止国内销售的信息,产品仅供批发采购及样品交付服务,不进行零售,采购属于商业贸易的行为。
三、当事人在产品销售网页显著位置公布“某公司免责声明”,免责申明中明确写有“本店铺销售的化妆品仅供出口,不用于内销”、“只提供批发采购及样品交付服务,不进行零售”、“国内个人消费者或国内市场经营者误拍本产品的,请即刻申请退款”等申明。
四、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715件、举报413件,2021年1月1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10件,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对该举报处理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拟证明申请人举报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拟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的情况。
证据3、对被举报人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不予立案情况。
证据4、被举报人1688平台店铺电脑版截图和手机版截图,拟证明产品情况。
证据5、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6、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信息查询,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
证据7、案例库清单,拟证明2021年1月1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7日,申请人在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唇釉”一支,收货后认为该商品存在未按规定粘贴中文标签违反了相关规定等问题,于10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于10月11日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如下告知:“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当事人电脑版网页上在产品标题旁边标注有‘本产品采购属于商业贸易行为’,非直接针对国内个人消费,在手机和电脑版网页上均在商品属性上也标注了‘是否跨境出口专供货源:是’等告知信息,并有相关的声明,‘广大采购商:本店铺销售的化妆品仅供出口,不用于内销;消费者购买外贸产品后,以未备案内销进行使用的,默认其承认所购化妆品为外贸产品拒绝其后续以未备案内销产品进行赔偿。只提供批发采购及样品交付服务,不进行零售!产品包装、内容物和说明书均不含中文说明及中文标识!严禁在国内销售或使用!国内个人消费者或国内市场经营者客户误拍本产品的,请即刻申请退款!跨境电商及外贸客户需要采购的,拍下宝贝后请与旺旺联系,需向本店出具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并签订相关跨境电商和外贸销售免责协议后方予发货!’详见附件,其已说明了销售市场是海外市场,并且明确是采购属于商业贸易行为,面对的是广大采购商,而非国内个人消费者或国内市场经营者客户。当事人的该款产品是针对销售海外市场的,无需备案及相关的中文标签”。申请人对该不立案告知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因滥用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权利,已经被认定为行政滥诉行为,并由金华市滥诉联合甄别委员会审查备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短期内以超高频次、大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后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行为频繁地申请行政复议,其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可以判定申请人系恶意投诉举报、谋求不当得利、扰乱营商环境、严重浪费行政资源,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决定作出后,本机关对申请人另行提出的没有合理利益诉求、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政复议,记录在册后不再处理,已经受理的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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