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3738429831H/2024-158376
区司法局
2024-08-15
主动公开
申请人:陈某英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余卫群,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回复。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复议申请,于同年12月22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6日如期收悉,截止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已经逾期一直未依法书面回复。
对被申请人未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逾期不履行信息公开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确认及纠正行政部门权责内的行政违法行为并给申请人一个书面答复。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
证据3、邮政物流详情,拟证明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该申请公开的信息非本机关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向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义新区(金东区)分局咨询,联系方式为0579-82191903。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某公司开发的金华市金东区某镇开发的(某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立项文件)的批件。被申请人于10月26日收到上述邮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进行书面回复该信息公开申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如认为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明确,应当联系申请人并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补正,未通知补正的应当视为受理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在未通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10月26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进行答复,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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