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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4-08-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金金政复字第232号

发布时间: 2024-08-15 08:56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张某云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鞋塘办事处,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学士街86号。

法定代表人:项立军,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列入安置人口的答复告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申请人不按“3个安置人口”安置的行政决定。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2月21日收到复议申请,于同年12月28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鞋塘办事处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根据金政办发〔2022〕25号《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土地征收的征收主体为金东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具体负责单位,属于依据规范性文件受金东区政府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的派出机构,不具备对外作出行政安置决定的资格,涉及相关安置资格的行政决定应当由金东区人民政府作出。

2.申请人具备相关条件,符合政策文件安置人口要求。2013年8月份,金东区某镇某村已基本完成集体拆迁,申请人系金东区某镇某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为某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年龄28周岁,符合分家立户条件,并且已按规定单独立户。根据《实施意见》“(二十四)1.实际在册并享受村民待遇且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二十四)4.入学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二十五)2.已达到法定婚龄且未满六十周岁未婚未育,符合分家立户条件的,按规定单独立户后可按3个人安置人口计算;”文件要求,应按3个安置人口对申请人计算安置补偿,尽快签订协议,支付拆迁款。金东区鞋塘办事处依据《金东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四章《安置对象资格认定》第二条第五款,“户口在本村的公务员、正式事业编制人员或国有企业中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不列入安置人口”为由,拒绝对申请人进行安置,其认定申请人属于“公务员、正式事业编制人员或国有企业中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于法无据,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明确现役军官属于公务员、事业编或国有企业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且上述条文为穷尽性条文,不存在其他扩张的可能性。2021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现役军人的地位和相关权益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鞋塘办事处不予安置的行为,既有悖于党中央拥军爱军的政策导向,也违反上述法律相关精神。

因此,申请人要求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金华市金东区鞋塘办事处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的对申请人不按“3个安置人口”安置的行政决定,并尽快与申请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按“3个安置人口”进行安置,支付拆迁安置的系列款项。详细信息见附件《张某云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政府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纠纷基本情况》。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咨询投诉及办理流程截图,拟证明申请人的咨询投诉内容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

证据3、《告知书》及《张某云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政府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纠纷基本情况》,拟证明相关内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鞋塘办事处的回复不属于复议受理范围。2023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金华市信访局提出“要求按3个安置人口尽快安置”的信访诉求,后金华市信访局将该信访件转交金东区委区政府信访局,金东区委区政府信访局通过信访渠道转交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不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能主体,申请人也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履职申请,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系信访回复,不是终局性的行政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告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系引用规范错误。

二、基本情况。张某云,女,1995年4月22日出生,户籍地金华市金东区某镇某村。2013年9月考入某大学成为国防生,2017年6月毕业后赴某部队工作,2021年9月赴某大学读“强军计划”研究生,为现役军官,军官证号“军字第某号”。2023年6月9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发布金东征〔2023〕某号《土地征收预公告》,金东区某镇某村村庄范围集体土地在征收红线内。

三、申请人不属于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规定的安置对象为农民,申请人为现役军官,属于财政供养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和职业都已不是农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对象。

另外,对于部队服役人员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安置问题,《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安置对象仅限于退伍后政府无就业安置的“服兵役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军士”两类人员,不包含军官岗位的现役人员。

因为申请人现已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和职业均已不再是农村村民,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要素,也不符合宅基审批条件。

综上,申请人不符合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资格条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军官证、毕业证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共3项),拟证明申请人为现役军官。
    证据2、金东征(2023)某号《土地征收预公告》(共1页),拟证明金东区某镇某村集体土地征收范围。
    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拟证明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7日,申请人通过信访提出“要求按照3个安置人口计算安置补偿,尽快签订协议,支付拆迁款”的诉求。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如下信访答复意见:“经核实,依据《金东区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四章《安置对象资格认定》第二条第五款,户口在本村的公务员、正式事业编制人员或国有企业中正式编制工作人员,不列入安置人口。有关文件可以通过金东区政务网申请政务公开。如对本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请于60日内向金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要求安置补偿,其实质是向政府申请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该事项应当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根据《金华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金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工作(征收主体),被征收范围内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工作主体)”的规定,被申请人并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权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事项作出认定处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有关安置补偿答复意见系超越职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于15日内将申请人的信访内容转交有权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协助有权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履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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