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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4-08-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金金政复字第233号

发布时间: 2024-08-15 08:58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张某军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金东市监公开答复〔2023〕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复议申请,经补正后于2024年1月16日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0月19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申请如下政府信息公开:某园区13-2#电梯所有权人,管理权人及委托管理协议。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回复“该信息属第三方个人隐私,拒绝公开”,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

因为金华市金东区某园区13-2#的电梯是申请人公司某公司购买。某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查询相关情况。对被申请人未按政府公开信息管理条例,不予公开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确认及纠正行政部门权责内的行政违法行为并给申请人一个书面答复。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表及挂号信寄件条码,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等。

证据3、《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金东市监公开答复〔2023〕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拟证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

证据4、《催款函》,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案涉电梯。

证据5、营业执照,拟证明申请人系某公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请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金华市金东区某镇某园区13-2#电梯的:A.所有权人。B.管理委托人。C.委托管理协议。要求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纸质书面回复。

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向所有权人当面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并邮寄《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至申请人,告知该情况。2023年11月9日,所有权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至被申请人,明确表达不同意公开该信息。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将金东市监公开答复〔2023〕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邮寄的形式送至申请人处(邮政编号:某号),答复内容为:

你申请公开的金华市金东区某镇某园区13-2#电梯的所有权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经我局审查,该信息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故我局决定不予公开。

你申请公开的金华市金东区某镇某园区13-2#电梯的管理权人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你可使用微信扫电梯内部特种设备在线使用标志获取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信息。

你申请公开的金华市金东区某镇某园区13-2#电梯的委托管理协议信息属于企业自有信息,无需向政府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认为,个人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向公众公开、不愿公众知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设立隐私权旨在保护权利人免于被骚扰和其尴尬事实免于披露。个人隐私权仅限于涉及公民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第三方合法权益还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教育权、知识产权等。据此,被申请人在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时,认为所有权人信息涉及到身份和姓名权,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可能会导致第三方被骚扰等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与2023年11月9日向所有权人征求是否公开的意见。2023年11月9日,所有权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明确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经被申请人审查认为,该信息公开与否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作出不公开的决定。

在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并未提及申请人与电梯所有权人的利害关系,也无附相关佐证材料证明申请人与该电梯所有权人的利害关系,且双方虽存在买卖关系,但该电梯的产权始终没有变更,双方未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无法获取该信息、无法得知申请人与该电梯所有权人存在利害关系。故不能依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交的额外信息,以此对被申请人在此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作出判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答复内容清楚、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拟证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拟证明第三方不同意相关信息公开。

证据3、《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给申请人)》及挂号信函详情单,拟证明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申请人情况。

证据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挂号信函详情单,拟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金华市金东区某镇某园区13-2#电梯的所有权人、管理权人、委托管理协议。被申请人认为相关电梯所有权人信息涉及隐私,遂向第三方(登记的电梯所有权人)征求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在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了金东市监公开答复〔2023〕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时,并未提供其已经购买了涉案电梯的材料,被申请人认为电梯所有权人信息涉及隐私,在不知电梯权属已经变更的情况下,向第三方(电梯原所有权人)征求意见,第三方明确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电梯所有权人信息并无不妥;对于电梯管理权人的信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电梯委托管理协议,系电梯所有权人与管理权人之间的委托约定,没有相关规定要求管理协议需向被申请人备案,被申请人未保存该信息也属正当。另外,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的金东市监公开答复〔2023〕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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