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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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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4-08-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金金政复字第236号

发布时间: 2024-08-15 09:02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成某

被申请人: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期限内重作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调解义务。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复议申请,于2024年1月3日进行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某店,原因是其销售的有机菠菜和有机茴花菜没有有机标识属于虚假宣传。申请人投诉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1月21日对该投诉做出了答复内容如下:尊敬的先生,您好,你反映的有机菠菜和有机茴香菜问题已收悉,具体回复如下:经核实,鉴于商家已对上述情况作了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并未组织调解,适用程序错误。依据《市场监督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该案件中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二、申请人所投诉的产品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三、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二)商家虚假宣传赔偿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虚假宣传赔偿,依照其规定。对于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可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的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严重渎职、能力与职务不匹配,包庇违法商家、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作为、无视国家法律,有损市场监督管理局形象,丧失政府公信力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加害人责任,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贵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裁决,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投诉详情信息截图,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的内容及被申请人告知情况。

证据3、订单完成截图,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商品。

证据4、涉案商品图片,拟证明涉案商品的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编号:某号),称:申请人于2023.11.12在该超市通过美团花费21.6元购买了有机菠菜和有机茴香菜,到货后发现没有有机标识找商家询问,商家说是从农户那里进来的,虚假宣传,请查处。

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后,于2023年11月21日进行了投诉受理,11月23日,被申请人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人已在美团店铺上对蔬菜名称进行了修改,鉴于被投诉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12月14日将结果答复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对被投诉人进行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已经对销售的菠菜及茴香菜名称进行了修改。鉴于被投诉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二、对于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调解义务,被申请人认为2023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成某的投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11月21日受理该投诉。目前该投诉还在调解之中,经了解,申请人在投诉的同时对被投诉人提出了2000元的赔偿要求,后申请人也已经申请通过了部分退款。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被申请人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终止调解。

三、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247件、举报48件,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对该投诉的处理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拟证明申请人投诉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 2023年11月23日的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3、美团店铺截图4份,拟证明被投诉人的整改及退款的情况。

证据4、被投诉提供的购进票据,拟证明被投诉人农产品的购进情况。

证据5、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拟证明被举报人的经营主体情况。

证据6、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信息查询,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

证据7、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不予立案审批情况。

证据8、被投诉人拒绝行政调解的声明,拟证明被投诉人拒绝调解。

证据9、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终止调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某店销售的有机菠菜和有机茴花菜,收到货后认为没有有机标识存在虚假宣传,遂于2023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于2023.11.12在该超市通过美团花费21.6购买了有机菠菜和有机茴花菜,到货后发现没有有机标识找商家询问,商家说是从农户那里进来的,虚假宣传,请查处。被申请人于11月21日受理投诉,于11月23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在网络平台上已对蔬菜名称进行改正。被申请于2023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如下答复“尊敬的先生,您好,你反映的有机菠菜和有机茴香菜问题已收悉,具体回复如下:经核实,鉴于商家已对上述情况作了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2月21日,申请人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就共计投诉415次、举报126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投诉详情、订单完成截图、涉案商品图片,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单、现场笔录、美团店截图、被投诉人营业执照、被投诉人拒绝行政调解声明以及本机关依职权调取的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全国12315平台分别设立投诉、举报入口,选择“我要投诉”即出现投诉须知页面,该页面明确告知“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选择“我要举报”即出现举报须知页面,该页面明确告知“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申请人在该平台投诉、举报共计五百余次,应当知晓并按照相关告知进行投诉或者举报。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投诉入口实施举报行为,被申请人基于该投诉系统,只能先受理,后作出举报处理回复。另外,申请人在短期内以超高频次、大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投诉,其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可以判定申请人系恶意投诉举报、谋求不当得利、扰乱营商环境、严重浪费行政资源,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决定作出后,本机关对申请人另行提出的没有合理利益诉求、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政复议,记录在册后不再处理,已经受理的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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