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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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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

    2024-08-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金金政复字第237号

发布时间: 2024-08-15 09:03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梁某雷

被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并重新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复议申请,于2024年1月3日进行受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抖音商城某店铺购买了“儿童玩具”,收到的该产品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生产厂家、合格证以及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执行标准、合格证、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等,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商家销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1.要求查处商家。2.要求给予申请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完成。

在商家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部门不但不查处商家,而是不回复申请人明确原因的情况下不给予立案。这已经是明显包庇商家的行为。

该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明显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利用职务便利,包庇违法犯罪事实,此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证据2、举报详情截图,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的内容及被申请人告知情况。

证据3、订单详情及快递面单,拟证明申请人购买了涉案产品。

证据4、涉案商品图片,拟证明涉案商品的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号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编号:某号),称:举报人在抖音商城某店铺购买了商品“儿童玩具”,收到的该产品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生产厂家、合格证以及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7条 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执行标准、合格证、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等,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商家销售三无产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本人要求贵市场监管局:1.要求查处商家。2.要求贵局给予我书面回复,谢谢。

被申请人接到该举报后,于2023年11月20日对金华市金东区某商行进行立案调查,11月24日,被申请人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商城某店铺销售的“儿童水鸟叫声口哨儿童哨子地摊热卖货源批发益智玩具小鸟哨子加水”未贴有标签。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当事人表示愿意整改并当场对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对商家进行处理,对被举报人的立案情况及结案反馈可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获知,且申请人随附的第二张图片中明确有立案情况及结案反馈的信息,说明申请人也已经收到举报的回复。

二、被举报人销售三无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责令改正,被举报人也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下架不再销售)。上述处理过程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并无申请人所述的包庇商家的情形。

三、经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635件、举报203件,2021年1月1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7件,从2023年7月开始申请人通过12315向本局投诉举报8次,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目的明显不符,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对该举报的处理合法合规并无不当,请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拟证明申请人举报情况以及被申请人处理反馈情况。

证据2、立案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立案情况。

证据3、2023年11月24日的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4、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责令改正的情况。

证据5、产品照片及产品下架截图,拟证明产品的下架情况。

证据6、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拟证明被举报人的主体经营资格情况。

证据7、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信息查询,拟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复议情况。

证据8、案例库清单,拟证明2021年1月1日至今申请人在全省各地因购物引起的行政复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7日,申请人在抖音商城购买了“儿童吹气水鸟口哨”,到货后认为该产品系三无产品,遂于10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11月20日决定立案,工作人员于11月24日对被举报人金华市金东区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如下回复:经核实,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且执法人员对商家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已责令整改。申请人对该回复处理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对案涉商家进行了检查核查,在认定商家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商家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相关立案、举报处理结果亦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已经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另外,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数量,以及结合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可以判定申请人系恶意举报、谋求不当得利、扰乱营商环境、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其不具有正常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其目的不是依法有序地寻求权利保护,超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已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报处理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决定作出后,本机关对申请人另行提出的没有合理利益诉求、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政复议,记录在册后不再处理,已经受理的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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