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330295075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落实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 2021-06-21 第三十二条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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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330295019000 |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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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330295011000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六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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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330295035000 | 对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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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3302950980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承接物业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等进行查验;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 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四) 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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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330295080000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1-11-09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7-03-16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第五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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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330295024002 | 对非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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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330295034000 |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二十九条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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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330295090000 | 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7-03-16 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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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330295066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 2021-06-21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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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330295015000 | 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 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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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330295063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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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330295018000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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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330295050000 | 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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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330295076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 2021-06-21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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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330295022002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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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330295042000 | 对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五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不按照要求保护火灾现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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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330295082000 |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1-11-09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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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33029507800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7-03-16 第三十三条 (三) 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第五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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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330295046001 |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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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33029501000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7-03-16 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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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330295027000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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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330295002000 |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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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33029506500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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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330295079000 | 对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1-11-09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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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330295045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省政府办公厅 2012-12-28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 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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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330295081000 |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1-11-09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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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330295099000 | 对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三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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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330295061000 | 对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五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 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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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330295051000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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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330295069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 2021-06-21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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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330295016002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七)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 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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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330295060002 | 对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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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330295048000 |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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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330295005000 | 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7-03-16 第三十条 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一) 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 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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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330295096000 | 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检测报告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省政府办公厅 2012-12-28 第十二条 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检测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书的副本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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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330295038000 | 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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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330295022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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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330295077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 2021-06-21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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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330295028000 | 对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三十六条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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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33029501200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六十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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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330295004000 | 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7-03-16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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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330295093000 |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7-03-16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 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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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330295016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七)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 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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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330295095000 |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7-03-16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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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330295001000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3-01-01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六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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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330295009000 | 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7-03-16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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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330295060001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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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330295044000 | 对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省政府办公厅 2012-12-28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八) 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 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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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330295026000 | 对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五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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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33029501400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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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330295006000 | 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7-03-16 第二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五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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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330295068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 2021-06-21 第二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者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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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330295072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脱落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 2021-06-21 第十九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对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高层民用建筑在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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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330295083000 |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1-11-09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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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330295036000 | 对违反规定使用、委托自动消防系统检测人员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省政府办公厅 2012-12-28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委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检测等业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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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330295062000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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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330295040000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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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330295046002 |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以外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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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330295003000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3-01-01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三十六条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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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330295057000 | 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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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330295039000 |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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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330295017000 | 对高层建筑超负荷用电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 2020-06-23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 超负荷用电;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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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330295100000 | 对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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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330295032000 |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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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330295053000 | 对高层建筑统一管理机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省政府办公厅 2012-12-28 第八条 统一管理机构(含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下同)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 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填写和张贴巡查记录表; (二) 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及器材组织维修保养、检测,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测,并在竞目位置张贴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书; (三) 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器材标志,标示使用方法; (四) 对临时停车进行管理、疏导,根据需要标示禁停警告; (五) 根据业主、使用人的授权,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并加强管理; (六) 其他依法或者依照相关约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统一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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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330295084000 |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1-11-09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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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330295029000 |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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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330295052000 | 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三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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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330295074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 2021-06-21 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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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330295086000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1-11-09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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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330295059000 | 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 过失引起火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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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330295088000 |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1-11-09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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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330295058000 | 对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三十六条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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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330295071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 2021-06-21 第二十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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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330295092000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7-03-16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 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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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330295047000 | 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三条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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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330295041000 | 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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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330295097000 | 对高层建筑受委托人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省政府办公厅 2012-12-28 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完成相关服务后,应当向委托人提交维修保养报告书或者检测报告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操作人员姓名、消防设施状况、维修保养或者检测的时间等事项。 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受委托人等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对指使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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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330295087000 | 对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1-11-09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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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330295054000 |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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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330295033000 | 对违反规定使用、委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省政府办公厅 2012-12-28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委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检测等业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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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330295070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 2021-06-21 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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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330295037000 | 对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省政府办公厅 2012-12-28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 超负荷用电; (二) 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 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 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六)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七)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八) 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九) 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 单位、个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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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330295094000 |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7-03-16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 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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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33029505500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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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330295064000 | 对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五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 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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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330295089000 | 对未按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1-11-09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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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330295031000 |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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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330295091000 | 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行政处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7-03-16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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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330295025000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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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330295024001 | 对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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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330295023000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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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330295101000 |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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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330295067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 2021-06-21 第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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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330295073000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 2021-06-21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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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330295021000 | 对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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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330295020000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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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330295043000 |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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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330295085000 |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21-11-09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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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33029510300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九条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公安部 2017-03-16 第三十三条 (三) 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第五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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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330295030000 | 对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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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检查 | 330695005000 |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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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检查 | 330695006002 | 对城市道路以外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以及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户应当按照规范为其员工、居民、承租人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在室内场所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区域的,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以外人数较多的出租户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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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检查 | 330695010000 | 对火灾事故现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二款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三款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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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检查 | 330695007000 | 对被查封场所、部位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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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检查 | 330695008000 | 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5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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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检查 | 330695009000 | 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7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11-30 第二十七条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 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 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四)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 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 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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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检查 | 330695001000 |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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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检查 | 330695017000 | 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 2021-06-21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 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 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 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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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检查 | 330695003000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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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检查 | 330695011000 | 对消防一般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十六条 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款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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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检查 | 330695002000 | 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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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检查 | 330695004000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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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强制 | 330395006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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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强制 | 330395002000 |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行政强制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 2012-11-01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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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强制 | 330395005000 | 对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行政强制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 2012-07-17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 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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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强制 | 330395004000 | 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行政强制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 2012-11-01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二) 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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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强制 | 330395010000 | 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七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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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强制 | 330395009000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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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强制 | 330395001000 | 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政强制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 2012-11-01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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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强制 | 330395003000 | 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行政强制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 2012-11-01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四) 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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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强制 | 330395008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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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强制 | 330395007000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4-29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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